战友借钱多年不还,能追加其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将自己银行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吗?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追加其配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吗?
一个真实案例讲清!
王先生与李某是多年的战友,2019年至2021年间,李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王先生提出借款请求,王先生基于多年战友情谊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张信用卡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刷信用卡消费累计387150元!
王先生考虑到征信问题,便自己偿还了信用卡使用金额。李某以“手头紧张”为由分别出具了9张借条,但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王先生的法律意识很强,觉得再这样一直拖下去,自己手里的借条就变成“废纸”了!所以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考虑到双方是多年战友关系,本着“先礼后兵”的原则,先帮助委托人与对方积极谈和解,但对方油盐不进、态度强硬。在和解未成的情况下,天用律师及时完成诉状进行立案。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及时联系法院沟通,请求尽快安排开庭!
办案过程中,天用律师发现该债务发生在李某与徐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徐女士否认对借款知情,并未在欠条上签字。本案涉及大量的材料整理,包括数十小时的录音文件整理文字材料、大量的银行流水等资料整理,在天用律师充足且有力的举证下,最终成功追加被告李某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天用律师精彩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根据李某向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以及王先生、李某的陈述,本案借款是由王先生将其自己名下的银行信用卡直接交付给李某,由李某持卡使用。由于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信用卡,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王先生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向王先生出具9张借条,金额合计387150元,应当认定是李某向王先生借用的本金,李某应予以返还。李某辩称每次都是王先生逼迫其写下的借条,与庭审中其自述没有强迫其写借条的情况相矛盾,且其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认可涉案借条系其出具,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借条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仍多次向王先生出具借条,应视为对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事实及金额的认可,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王先生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亦属无效,但李某长期占用王先生资金,确实给王先生造成损失,王先生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徐女士并未在涉案借条中签名,但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其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账单等证据,可以看出李某在持王先生信用卡使用期间,存在大量生活消费支出,包括超市购物、加油、健身、家装分期贷款、服饰、餐饮、涉汽车、涉装修等,且上述消费支出占据了大部分,这与李某庭审表示的持卡支出用于建筑工地、从未使用王先生信用卡给家里买东西的陈述明显不符。同时,也可明显看出,徐女士基于李某上述持卡消费使用而获益,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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