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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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追尾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认定前车负全责,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直行车辆追尾或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可以参考《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转弯让直行”的原则,这种情况是由调头车辆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车辆追尾责任认定

随着社会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的发展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追尾已成为最常见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追尾之后,追尾责任该如何认定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知识,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道路车辆追尾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有数据统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追尾事故约占70%以上。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是具体情况不同,并不能一看见追尾就说是后车全责。

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的追尾,认定后车全责。

一般认定后车全责,即便前车毫无征兆急刹,造成追尾,也是后车负全责,原因是后车司机人观察不当,没有保持安全车距造成。

连环追尾,一般认定后车全责。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也是这样。

前车压线行驶或加塞造成追尾,前车需要根据情况承担责任。

如果前车压线开车(不论虚线还是实线)或紧急并线过程中,与后车发生追尾事故,则由前车承担事故责任。不过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在行驶过程中前车压线的行为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而发生追尾。换句话说,如果追尾的时候前车没有影响后车行驶(可能在等红灯、可能在向外侧并线等),这时候后车就得承担全部责任了。有时候开斗气车,互不想让,故意想别后车一下,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即使发生追尾时前车没有压线,但有证据表明前车强行并线或者加塞的,认定前车全部责任。

前车倒车造成的追尾事故,认定前车负全责。

前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倒车,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或其它原因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右侧超车导致追尾也由前车承担责任,因为右侧超车本身就违反交通法。

前车溜车造成的追尾事故,认定前车负全责。

或者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这种情况前车全责。按照驾考的要求,停车先拉上手刹,就不会发生这种意外了。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认定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应该在车子后面规定距离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当前车车辆在调头时被直行车辆追尾,认定前车全责。

被直行车辆追尾或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可以参考《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转弯让直行”的原则,这种情况是由调头车辆承担事故责任。

前文中,两辆压线行驶的汽车是在正常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算作后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的,所以应算作后车全责。如果您还有疑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同车道行驶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1、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4、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6、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运输管理法第43条

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你说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的有误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执行的是《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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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43条事故认责

道路车辆追尾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认定前车负全责,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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