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车辆停运损失费(营运损失)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曰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停运期间所导致的合理营运损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的。
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是否赔偿解答营运车辆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的营运损失应该赔偿。交通事故后车辆停运损失根据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遭受损失而无法进行运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这部分赔偿费用应根据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损失如何确定?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的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车辆营运损失的评估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