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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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国内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一、国内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 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了履行 航空运输合同 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 证据 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一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龄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第一百三十条任何旨在免除本 法规 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 合同的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 诉讼 ,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 运输合同 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 继承人 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第一百互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作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一人对另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损害是该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一)主观要件 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客观方面 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四)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国内运输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形式,承运人的货物因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损害而赔偿其相应损失;损害赔偿的申请是有一定的适用条件的,超出该范围则不会享受到相应的 赔偿金 。

航空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龄也应当考虑在内。

飞机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都赔偿多少?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但实际赔偿往往都会高于40.5万元。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例如河南航空有限公司“8•24”飞机坠毁事故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飞机托运导致行李有破损,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在国内航班中对于乘客托运物品丢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的赔偿时,将根据该托运物品的重量来进行计算的。

一般情况下,每公斤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50元人民币,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实际托运物品来进行实际计算。

所以作为乘客一般要明确自己托运行李的重量,如果重量不明确,那么作为航空公司在赔偿的时候只会按照该乘客享受的免费携带物品进行赔偿。

飞机托运行李规定中对于赔偿这块儿还对托运物品损坏有着详细的解释,那就是将根据物品损坏的程度,进行修理费补偿或者是折价赔偿。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托运行李丢失或是损坏,飞机托运行李规定中赔偿范围都不会超出每人人民币200元,即便您托运的东西是多么名贵的洋酒、白酒或者是瓷器用品。

扩展资料:

1、旅客的行李客观上有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损害后果。

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还含自理行李。

因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划分、在于在运输中负责照管者不同。

自理行李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只意味在旅客主观上有过失的事件内承担责任,如自己丢失、保管不善而损坏等。

但因航空事故致自理行李损失,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2、损害后果发生在法定地点和期间,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

托运行李的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即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支付或转运的机场外的陆海、内河运输过程,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3、不存在法定负责事由,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得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其一,行李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予赔偿。

其二,承运人证明行李损失是由旅客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空行李灭损赔偿

提单背面条款中是如何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制的?

《法制时空》12月25日节目播出(祁敏)

嘉宾: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冯国亮律师

生活与法: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遇难(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21日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安监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朝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法理分析:

(1).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我国法律中对于航空运输中出现安全事故是如何规定的?

冯律师: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六条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因此无法适用于包头空难,但对于包头空难的罹难者家属而言也是没有希望的。

而适用1993年修改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对包头空难的受害人一方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有违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1993年,人们的平均工资仅有几百元,那时的空难理赔标准是7万元人民币。现在,人均工资千余元,可空难理赔标准却不变。事情合不合理,其实不必由法学家来证明,普通老百姓一看便知,民航业怎么能不知道呢?

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国家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专家们认为这是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3月28日《新京报》),但是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这显然是“趋利避害”之举,通过牺牲乘客利益来保障全行业利益。这种“回避立法”或“拖延立法”的行为,是典型的立法不作为。

(2005年,在《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的“包头空难”法律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姜明安等专家认为:目前空难理赔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这一赔偿额度无法体现对空难人员的保障。)

顺带提及:这些年,部门行业通过立法、立规、立制为自己“圈利”,损害公众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将之称为“立法寻租”或“立法腐败”。立法“圈利”危害甚巨。部门立法一纸定乾坤,公民就是有千万理由,只要一句“这是法律、这是规定”,便堵住了老百姓的口,让老百姓有冤无处诉。

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打而不死,很大程度是因为它们的背后有“部门立法”的影子。部门立法,由于利害攸关,很难站在完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立的法很可能成为一部“部门行业利益保护法”。这样的立法是很值得警惕的。因为,如果放任部门立法“圈利”,必将对社会公平造成极大损伤。

(2)、乘客购买了机票后,就意味着将会享受到哪些权利?航空应该提供哪些服务?

冯律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乘客购买了机票或车票后,客运合同即成立,承运人就要将乘客及其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保证乘客在运输途中免受各种损害,对于运输途中乘客所受各种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况)外,承运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请乘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1、有权获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如大雾、道路塌方导致承运人不能按照客运合同的约定正常运送乘客的,承运人应及时告知乘客。

2、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准时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并按规定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如果承运人没有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乘客,也就是迟延运输旅客的,承运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一是安排乘客改乘其他班次;二是予以退票,即将票款退还给乘客。

3、有权在遭遇急病、分娩或者遇到其他危险时获得承运人的救助。虽然乘客在运输途中患急病、分娩等属于乘客自身的原因,但是由于乘客当时身处运输工具上,无法及时就医,承运人如不及时救助,就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4、有权在人身伤亡或者其行李毁损、丢失时请求承运人赔偿。

(3)、发生空难,航空公司承担的是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或者是乘客自身造成的空难或乘客的人身伤害,航空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

冯律师:发生空难后,根据受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法律责任和侵权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同航空公司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的乘客来说,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包头空难不仅夺走了55条生命,也使飞机失事地包头南海公园湖水造成严重污染。中国环境科学院提供的对南海公园《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报告及环保方案设计书》中认定:东航云南公司的此次空难事故造成南海公园的水系严重污染,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总体水质恶化,石油类污染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加重。空难事故对南海公园造成的环境影响、公众心理影响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达1.052亿元。2006年9月29日南海公园和东航达成协议,东航赔偿南海公园管理处经济损失人民币2140万元。这也是迄今为止第一例因空难造成湖水污染赔偿案。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也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

对于如果是不可抗力或者是乘客自身造成的空难或乘客的人身伤害,航空公司还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区分来看。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签署的《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即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是否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这是第一梯度。在第二梯度下,如果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额超出10万特别提款权,蒙特利尔公约仍然采用的是华沙公约确定的推定过错原则,即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要确定对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的赔偿,首先要确定他们所乘座的航班的性质,即是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运输,适用不同的法律,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造成旅客伤亡,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就对航空运输进行规范的法律而言,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方面,目前主要是《华沙公约》及修正或补充《华沙公约》的包括《海牙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中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国际航线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根据《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各当事人所定的合同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不被认为是国际运输。

比如说吧,一位居住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国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国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对于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是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50000金法郎(约合20000美元)。

对于国内航空运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可以看出,如果是国内运输,以上三点都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内航线(或国内航班)有相同之处,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一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经武汉到广州,或者不经停武汉,直达广州,这是国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讲的国内航线的意思是一样的。如果机票上载明是从日本东京经上海再到北京,假如有旅客在上海至北京航线上受伤,按我们通常的看法是国内运输,但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该是国际航空运输,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4).对空难负有责任的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要给予处分,那么空难遇难者及家属将会得到怎样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航空意外伤害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中外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给付的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的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机前已经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如果没有购买,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5.7”大连空难中,就有44人(此数字还有待进一步确认)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因此,这44人除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外,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每一保单20万元人民币)。

航空公司的赔偿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因飞机坠毁对地(水)面第三人所造成的伤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乘坐该航班的乘客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热线:

1.李先生:我是一名毕业十年的大学生,毕业时曾分配在郑州某煤矿,但企业效益不好濒临破产,我于是自谋职业,今年偶然听说我留在矿上的个人档案被卖掉了,还以为是传言(这种事在矿上时有发生,我的条件又比较好)但回去一查,果然找不到了,负责人互相推诿。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专家给予指导,诚挚感谢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

律师答复 :可以起诉档案管理部门所属的单位。

2.王女士: 如果女方在婚前有一间房子但在结婚时无做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后男方的债主有无权追女方的债务,女方的房子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律师答复 :女方婚前的房产虽然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通过房产证的颁证时间可证明属于婚前财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应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3.许先生:请问伤情司法鉴定是否接受个人委托?跨地区的伤情司法鉴定是否有效?什么样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出示跨区有效的鉴定证明?

律师答复: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要是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都有效。除非对方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的。

4.赵先生:最近我介入一起官司中,我发现主审法官的妻子与对方当事人是一个单位的,而且二人的关系还较好,我方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答复: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5.吴先生:有个国有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在81年建立了一个大集体企业,这个大集体企业生产的一个产品——密封垫圈是这个国有企业范围内的独家生产,国有企业其他厂没有生产这种密封垫圈产品,这种密封垫圈技术是否属于这个大集体的技术产权?国有企业未通过大集体企业同意,另建了一个生产密封垫圈的公司,使用的是大集体的技术,是否侵犯了大集体的技术产权?

律师答复:首先要看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因 你们对该技术的取得(指自行研发或购买)情况,再看该技术是否不为社会其他(单位)公众所知,单凭你说的是大企业范围内的独家生产是不能认定的。而且你们有没有对此建立相关的技术保密制度。否则是不能认定该技术是你们独有技术,也就不存在保护的问题。如果没有专利、没有技术秘密的保护就难以主张侵权。

6.钟先生: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电脑设备的买卖合同,其违约金规定条款如下:“合同生效后,因供货方原因推迟交货或者交货验收后需方超过付款期限拖延付款,双方自愿接受合同总金额的1%/天的惩罚性违约金。”事实上买方(违约方)在验收货物后4个月分文未付,我方(卖方)在多次口头和当面交涉未果后按合同向法院起诉(至今已经5个多月)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本金14970元及违约金14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经是2万余元)。由于违约方以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调整,法院完全不采纳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滞纳金进行计算违约,最后计算的违约金仅千余元。请问这种算法是否正确?

律师答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确实过高,我们在日常实际中一般约定为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左右。 你定的也太高了,这是看法院的,一般法院对违约金的尺度掌握的都不同,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比例占合同总价的5%-15%最合适,定的再高法院还是按这限度来判的,不得不承认违约金是带有惩罚性的,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但在给付价款方面的违约金又存在不同,你设了1%比法定的万分之2.1多了好多,这变成了放高利贷了。最后违约金超过了他的给付标的,显然不合适。建议你们修改合同,改成预期付款的按合同总价格的5%承担违约金。或直接按万分之2.1定。

7.周先生:02年旷某在广州一家出租车公司开出租车,当时是由别人介绍过去的,旷某没有和公司有直接联系,只是给介绍人当副工,介绍人自己承包那量出租车.介绍人白天出车.旷某下午六点接班.但是一个月多几天时旷某遇害了.车子开到一个很偏僻的地方,凌晨4点被杀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取得一分钱.不知道向谁追究责任?

律师答复:旷某和介绍人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介绍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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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拒赔怎么办?袁甲告诉你,咱们先报警,交警队会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是否全责,然后你再拨打自己保险公司的电话,明确要求代位赔偿,接下来就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赔偿的事儿了。索赔也是找保险公司,听明白了吗?有交通事故索赔的问题就问袁甲,安全出行,安心生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0 15:56

著名日企,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依然选择专做交通事故的我们来争取赔偿,这也是对我们极大的认可👍👍👍 专业人士办专业的事,才是对您权益最大的保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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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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