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条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援引这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免责条款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有哪些我国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的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有以下方面:
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免责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
从这12项免责规定中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便应负责,无过失便可免责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但作为例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由于他们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所致,承运人仍可免责。
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是什么?1,一号船舱: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了船东的免责事由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其中船东的第一基本义务就是适航义务。即海商法承运人免责条款 ,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改义务具体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本案中,一号仓进水的原因是一个完好的螺帽下的螺丝出现裂缝,而该货轮开航前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检验认为是适航船舶,如此来看该事项属于合格的验船师用标准的检验手段仍无法发现的船舶潜在危险。故船方免责。(参见海牙规则-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6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2,三号船舱:承担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项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该规定仅限于管船行为。
本案中,货物受损是因为一船员打开三号货舱的舱盖后,未将舱盖关严,致使雨水进入货舱。该行为完全属于管货行为。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事项,故船方应承担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