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1)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2)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3)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一条 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划分法律分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行为负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实质上为一种违约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的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就此而言,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应予注意的是,承运人自己对货损虽无过失,有时也要按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首先承担货损责任。因为,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款,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包括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即使承运人自己对货损没有过错,亦同。这时,虽然实际承运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为过错责任,但有直接过错的只是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承运人系对他人的行为和过错负责,所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然,承运人欲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以实际承运人也没有过错(包括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或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法定免责为抗辩,或者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以海上货运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为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