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一、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的法律规定及其联系
1992年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由于《海商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地参考了国际公约和惯例,故曾一度被认为是一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具国际性的国内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领先的地位。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主要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中的单位责任限制以及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以与规定。
就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言,我国是参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这构成了我国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主要法律规定之一,也是对于承运人的一个总的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又称船舶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海事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制度,纵观其它许多行业,都没有类似的责任限制制度 .这种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极大地保护了包括承运人在内的责任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律师以为,就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而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仅具有一般的补充意义,并不是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是由于:
(一)这种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申请人并不是仅仅是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规定:凡是只要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这些人包括:船东、承租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救助人。可见,拥有主张限制海事赔偿责任资格的主体并不仅仅是承运人。换言之,这种制度也不是为承运人单独设计的。
(二)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有明确的例外条款,因此即使根据《海商法》或《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承运人依据限制性债权可以申请责任限制,但是其并不一定能申请到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证明,引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按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承运人责任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按时开航权
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
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
班轮提单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有哪些?《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天灾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国际条约是如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没有国际条约详细规定所有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要看涉及的国家法律和具体情况。一般刑事责任,我国按照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顺序解决,如果是民事,要看具体合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国际贸易纠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什么 ;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