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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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承运人责任险理赔范围

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一些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什么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免责事由有哪一些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依据我国《海商法》之规定,货物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有哪些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的免责规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援引这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免责条款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包括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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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他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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