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由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度该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0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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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不存在南京地区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主要意思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赔偿细则有什么?一、新 劳动合同法 赔偿细则有什么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 对 经济补偿金 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 劳动合同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相比也作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 工资 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新劳动合同法 赔偿金 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 相关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 (95年):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 和福利的权利、提请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同的清醒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不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员工在 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候都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经济补偿的时候也要参照 合同法 来办事。
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进行细化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更加明确。
2.《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国院院为了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规范实施过程行为的具体法条,原则上是如有冲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是2008年9月1日;
对劳动合同法87条和46条不理解,望高人指点,谢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实体上违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即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是程序上违法,即在解除合同程序上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型裁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无需向劳动者赔偿,而是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