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占地树苗赔偿标准按普通树苗和经济树分别赔偿。结果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的按单位产量乘以N年赔偿。幼树是按树苗价乘以N年赔偿。普通树苗如落叶松等2元乘以N年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经济树苗如沙棘,枸杞5元乘以N年。育苗的苗圃是以种植的品种的产值为基础计算,也就是征地是按土地的原用途来补偿。1、在征占地中,补偿分为三项: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青苗地上附着物。2、占地树苗就是属于青苗地上附着物。是为获得较好的补偿效益,在征占的土地上种植的乔灌木。3、常规乡土树苗:能够适应本地栽植,就是为绿化和造林所采用的乡土树种。如落叶松等。4、经济类树苗:为高效益的树苗,能给苗农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树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林地树木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大体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进行阶梯性分段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农村征地苗木补偿标准是多少征地补偿树苗赔偿标准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农村林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大体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进行阶梯性分段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的其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房屋拆迁 土地征用 土地上面的树木应该是什么补偿标准拆迁树木首先请林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根据对树木评估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的价值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地苗木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法》第16条条第2项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拓展资料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问温州平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地上绿化苗木赔偿标准?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区别不同地段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给予不同补偿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 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
(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
万元;
(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四)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
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土地补偿费(见附表三)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四)。
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
(三)林作物补偿标准。
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征地对绿化树的赔偿标准 他用。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