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6条
《劳动法》是为劳动合同法86条 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86条 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 中劳动合同法86条 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86条 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劳动合同法86条 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 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的,或者在 试用期 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 竞业限制 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7章的相关条款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需要支付惩罚性 赔偿金 的情形,由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就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 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问题涉及的范围较广劳动合同法86条 ,所以解决的难度就会较大,但是有关的当事人双方只要能合理的协商解决就可以有序的处理相应的问题,前提条件是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缺失一定的法律保障与维系。
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劳动合同欺诈劳动合同法86条 的认定
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劳动合同法86条 ,现在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劳动合同法86条 ,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平,或者是触犯到自己的个人权利,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所以我们要熟悉法律,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
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1
一、劳动法中欺诈如何定义?
劳动合同中欺诈的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劳动合同法86条 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而合同欺诈的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那么,怎么判断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是存在欺诈行为呢?
1 、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2 、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此后亦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3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能够胜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则劳动合同不宜确认无效。
二、劳动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
大家可能会认为只有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存在欺诈、威胁等。实质上,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后将会产生对有过错方不利的后果。而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管是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作假。
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2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劳动合同欺诈的认定3
一、劳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
(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涉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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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里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在职场上,没有公司愿意重用心不在焉的员工,即便是没有马上淘汰,也不会给予过多时间过多机会了。下面是职场里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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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恶意“海投”: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看到身边的人一个个都已就业,许晰不禁越来越慌。2011年3月,许晰在BBS上看到高频词“海投”后受到启发,为缩短找到工作的时间,立刻抱着遍地撒网心态,甚至不惜编造研究生的虚假学历,对招聘单位进行了“轰炸”。
一个月后,许晰被一家公司录用。但仅过了两个月,公司便发现许晰弄虚作假,且工作能力低下,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效益。
甚至不时带来麻烦,遂决定解除与许晰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许晰赔偿因增加招聘成本、加重工作量、对公司造成困扰之损失。
点评:许晰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许晰用虚假学历“海投”,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当属其中的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许晰具有主观恶意,也确已给公司造成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案例二:遭遇“海投”: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为了不错过好的就业机会,秦雪几乎是“逢网必投”。功夫不负有心人,连续三个月“海投”后的2011年4月8日,秦雪被一家单位录用了。仅过了一个月,另一家让秦雪心仪的公司也向秦雪抛出了“橄榄枝”。
为避免“两头空”,秦雪决定先悄悄前往应聘,待敲定之后再向单位辞职,否则就留在现有单位。
不料,应聘的公司在得知其已在职的真相后当场拒绝了秦雪。不久,此消息传到了单位,单位遂以秦雪品质不好为由将其解聘。至此,秦雪的就业真成了“两头空”。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得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秦雪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和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味着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就此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劳动合同法86条 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中也有类似规定。故公司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自然有权拒绝秦雪。
案例三:“海投”简历:隐私泄漏索赔无门
为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周芹曾把自己的简历制作得十分详细,只要发现有单位招聘,便毫不犹疑地投去。
2011年5月,周芹终于找到了理想的单位。可麻烦也来了:她经常会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问愿不愿意去上班,有的甚至是发廊、按摩院。
由于对方所说周芹的学历、身高、住址等明确无误,不仅让单位误以为她要跳槽,还使同事对其品质产生了怀疑。
周芹通过排查,认为是一家公司故意泄露其信息隐私,导致成为他人随意利用的资源,遂要求公司赔偿。
点评:法院驳回了周芹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周芹有隐私受到侵害的事实,但由于其当初究竟“海投”了多少简历,连她自己也难以说清,仅凭主观臆断认为是公司所为,又无其它证据加以证明,而公司拒不承认,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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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的十种禁忌
行走职场,有的员工能够很快就赢得上级领导的信任和重用,而有的员工不论多么努力,都无法大展拳脚。是因为能力的`原因吗?
不完全是。能力只是员工在职场上的敲门砖,大部分员工在能力上是不相上下的,而真正拉开他们距离的,是能力以外的各项因素。
优秀的员工各有优点,而平庸的员工之所以平庸,却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如何避免平庸,朝着优秀的、正确的目标前行呢,以下十种禁忌,请想要变得优秀的你绕道而行。
1、忌悲观
心态决定状态,状态决定工作效果。
职场的每个阶段劳动合同法86条 我们都会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悲观的心态会让我们对目标失去信心,甚至放弃奋斗。有的员工在面对困难时,从不悲观退缩,即便是在拼尽全力后失败,也是为下一次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忌话人短
在背后说同事的短处,逞一时舒坦,但这会为你的未来留下隐患。没有人能够保证,你周边的同事不会将你说的话告诉对方,也许正是你的一句话,就会让你丢失一个极好的升职机会。
总喜欢说人短的员工请远离,不是心胸狭窄,就是格局太小,不值得深交。
3、忌个人主义
职场是一个团体化的小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作是要多人配合,才是完整的流程。
在你取得成功时,不要忘记感谢团队的贡献;当你在完成一项工作时,不要只想着自己做完就代表着结束,剩下的事与你无关;当你需要别人帮助时,记得感恩,不要认为别人的配合都是理所应当。
4、忌小山头
如果是为了公司的目标而凝聚人心,一起奋斗,那叫狼性团队。但如果是为了部分人员的私利,而凝聚一小批人,与公司对立,那就是小山头,要处理好这中间的度。
别想着能在公司做山中大王,好好摆正心态,完成一名员工该尽的职责。
5、忌锋芒毕露
太过优秀而不顾及他人反倒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也许你会受到领导的特殊关照,但这种关照的前提是你能持续保持着锋芒。
一旦失去了或减弱了创造价值的能力,你的倒霉事就会越来越多,因为“树敌”太多。所以,职场中该保持低调时要保持低调。
6、忌接私单
很多员工都想多赚一些钱,所以会借工作之余给自己接私单。但有的员工公私不分,在私单上花费了大量心思,影响了本质的工作效果。时间久了,不仅领导会有意见,同事也会眼红。
要想清楚哪一份收入才是更重要的,可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7、忌情绪化
动不动就发脾气,对待客户像天使,对待同事像狮子,这就是情绪化的典型表现。
控制情绪是每个职场人都要掌握的基础能力,成熟的职场人从不喜形于色,即便是极度愤怒,也能很好的表达想法,不因情绪而影响沟通效果。
8、忌偷工减料
为了早点下班,就赶着把工作完成;为了能够更加的轻松省事,而跳过了某些工作流程;为了能给客户好的创意表现,直接上网抄袭他人的工作成品……
这些都是偷工减料的表现,是缺乏工作品质感的行为。以为把事情丢出去了,与自己就没有关系了,但你的工作成果代表着你的专业水平,都是偷工减料,领导也能够觉察出来,今后就很难取得他人信任了。
9、忌私下讨论薪酬
私下讨论薪酬是职场大忌,不管是透露自己的薪酬,还是打听他人的薪酬,都是踩雷的行为。
当你得知同事的工资比你高时,你一定会在想为什么公司不公平,自己的工资比别人少,成天纠结在工资上,心态失衡,影响工作状态。
职场中真正厉害的员工从不关心他人的工资,一心将自己的绩效做好,公司自然会提高你的收入。
10、忌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
把心留在公司,为打造成为更优秀的公司而奋斗。千万不要一边工作一边找工作,职场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走漏风声,你很可能就会被现有的公司所淘汰。
没有公司愿意重用心不在焉的员工,即便是没有马上淘汰,也不会给予过多时间过多机会了。
劳动合同法85条内容是什么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法86条 的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86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86条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劳动合同法86条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劳动合同法86条 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一次性支付相应劳动合同法86条 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劳动合同法86条 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6条 ,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法86条 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