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物业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要按合同约定承担管理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的责任,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有些物业公司可能损害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利,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偿的,业主可以起诉物业。
法律分析
在实际中,物管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还是常有的,但通常业主不应该采用拒绝交钱的方式反抗,生活中遇到这种问题的,应该按如下方式解决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
1、业主该交的费用就先交。因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无理且违法的行为,且物业提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了物业服务就有权收物业管理费。关于这一点,实际中很多业主就是走进误区,以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绝交钱,要是拒付较多钱款的话,就有可能被物业告上法院。
2、业主可以收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资料证据,然后向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甚至可以辞退不负责的物业公司。
3、如果协商不成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确实没有得到改善,那么在收集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资料证据后,可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通常,物管服务不到位直接跟对方反反映,对方能够及时改善的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所以提醒业主们千万不要采取直接拒绝交钱的错误做法。另外,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通常不是损害一户两户,而是较多业主的利益,所以说业主们不是孤军作战,这样的话最好就是好好处理,一般是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的行为处置的办法有三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二、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符合什么条件?如何实施?具体的意见来了!近日,我市出台《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全文如下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
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报审手续,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意见。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别墅(含联排别墅)、住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管辖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和监管,市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县一级没有相应机构的,可以由市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集中办事窗口,方便市民咨询和办理报审手续。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筹集、委托设计、征求意见、工程报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缩小电梯井及突出外墙面的尺寸,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设电梯突出外墙面梯井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主体应就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者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实施主体根据所在楼层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其中,第一、二层的住户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
(二)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其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由实施主体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二)协议签订和公示备案
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单位(人)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增设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收到上述资料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全部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5天。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实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异议的调解工作。公示期满后10天内,社区居委会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四)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应当向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2.增设电梯协议及附件和公示资料;
3.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图纸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6.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7.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由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申请材料分发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上述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五)工程施工
增设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和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简易登记手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办理情况通知电梯所在街道,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协调。在社区居委会确认增设电梯现场不存在利害关系人阻挠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即可开工。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迁移改造的,实施主体可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向上述单位提出迁移迁改申请。自申请提出之日起15日内,管线单位必须进场施工迁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验收和使用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电梯企业等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企业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位置、规模等进行竣工验收,出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2.验收备案。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须向项目所在地的竣工验收备案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2)规划核实证明手续;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报告(由上述单位直接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竣工验收备案单位)。
3.建档移交。工程验收备案后,实施主体应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馆。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3)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图。
3.使用备案。实施主体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需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含有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
七、新增面积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该栋(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八、异议处理
因加装电梯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或基层组织调解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财政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从2019年起,按照能补尽补的原则,对全市当年度竣工并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补贴,一个梯口由市财政补贴4万元。同时,按照一个梯口1万元的标准,市财政对增设电梯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作为其日常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同时按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同等额度进行补贴和奖励。
(二)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确认意见,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每年1月份,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一年度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统一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汕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汕头供电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规程,优化缩短联合审查时间。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施工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等工作。
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增设电梯设备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一公布电梯设备企业备选名录,供实施主体参考。
4.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统筹年度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补贴和奖励。
5.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等工作。
6.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占用开挖移动等规费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免收。
7.供电、通讯、数字电视、自来水、燃气等部门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上述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8.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办事窗口,加强组织实施,提高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协调、指导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开展增设电梯工作。要在辖区内的街道或者社区居委会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咨询一站式中心,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要加强增设电梯中邻里矛盾的化解力度,主动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及时处理邻里矛盾纠纷,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序开展。
9.增设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居委等基层单位,应主动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意见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达到申报条件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主动服务并创造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实施主体做好协议公示、工程施工、电梯运营维护等事项。
十二、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绩效不明显,出现敷衍塞责、不敢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地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意见出台配套政策,全力推动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十四、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因物业公司人员失职给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怎么赔偿因为物业公司人员的失职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给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物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方面和业主就赔偿责任的划分存在争议的话,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的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管理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旧楼加装电梯对一层业主的补偿方案有哪些?1,有侵权才有补偿;
2,补偿其实是购买权利;
3,卖方定价;
旧楼加装电梯,一二楼被遮光,采光权或其他权利被侵犯,高楼层给予一二楼被侵权业主补偿,其实相当于花钱购买一部分低楼层业主的权利。
搞了许多年后,目前仍然缺乏补偿参考标准,只能够由卖方(一二楼业主)定价,买方(高楼层业主)可以还价,最终议价成功完成购买---出让部分权利,或讲价失败购买失败---停止侵权。
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应该让第三方的定价为参考标准。这好比店家有面包可以出售,顾客可以购买,而价钱则只能是店家自己制定。如果店家定价10元,顾客觉得应该是1元,那么顾客可以选择不买、买少点、讲价、以物易物等等。集齐数个顾客,或者找村里某个长老团给店家的面包定个价钱,这样合法合理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
媒体和舆论暗暗的有点倾向于高楼层业主,描述他们有多少老人小孩,为电梯奔走多少年、多少人再盼电梯中老去。然则人情味之下,一二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却探讨得不多,但是一二楼层业主的权利还在那。现已经确定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少数服从多数是不合法的,少数迁就人情舆情肯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所以,大大方方提出出让部分权益的价钱----那是“稀缺商品”;让买家考量买不买、买多少、还多少价。双方都缺乏依据,只能够靠心平气和的谈谈,再谈谈。至于诉讼,说白了那就是没了办法生了气,一方强迫双方把决定权交给特定的别人。大家各自衡量。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广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严重遮挡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