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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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的等级鉴定,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如果是面部骨折是属于工伤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的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那么该伤残等级大约在9到10级左右,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

面部骨折可能鉴定为几级伤残

面部颧骨骨折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定残级别,则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手术后的恢复状况等因素: 1、如果是 人身损害赔偿 ,则根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的规定评定 伤残 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 2、如果是 工伤 则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分级》的规定评定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 轻伤鉴定 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轻微伤 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面部脱落性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预计十级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具体由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进行专业鉴定。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最重的为一级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 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你说得太笼统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建议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你详细描述你的损伤,并且上传照片及医院的病历,以便给你准确的答复。

面部损伤,工伤及他人人为所造成的损伤,均使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条文如下工伤面部骨折几级伤残鉴定 :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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