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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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或者没有依据前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一些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2)消费者受到损害。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或者没有依据前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

我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且并非全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造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非共同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系相互独立的各自责任;第二,惩罚性赔偿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或者仅证明了生产者存在明知,则只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很多人第一时间听到惩罚性赔偿都理解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了,但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我们用最简单的话来解释的话,就类似于我们购买这件东西一共花了100元,但是买回去以后发现这件东西是假冒伪劣的,然后可以向商家所要的损失不仅仅是100元,一般都是双倍赔偿的。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三种。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别的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需要提醒注意两点: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非共同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系相互独立的各自责任;第二,惩罚性赔偿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或者仅证明了生产者存在明知,则只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例外有哪些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 (一)适用对象——经营者与消费者主体身份的确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范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及其之间的关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依照该法第55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的承担者是经营者,赔偿的受益者是消费者。何为经营者,何为消费者?这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因此,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关键就在于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也就是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 何为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该法仅在第3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行为状态,即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他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也应当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 何为消费者,这是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根本性问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范围的界定问题是其核心问题,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二)适用条件——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受到诱导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有关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行为人要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不存在构成欺诈的问题;其次,行为人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最后,行为人的行为能够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三者缺一不可,方能构成欺诈行为。有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不论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因此产生错误的认识,均可适用该法定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统一构成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既然其他法律规范对于欺诈行为已经作出界定,如无另外规定,对于同一法律术语应当作出一致的解读似乎更为妥当。 确定了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也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受到诱导。这里就产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惩罚性赔偿与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后,因司法解释作出特别规定,食品、药品这一特殊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已是定论。然而,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商品和服务交易并不属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这些交易不受该司法解释的调整,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这些交易中的知假买假?对此,尽管有不少人持肯定主张,但从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进行分析,本文依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知假买假。 1.从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来看,其购买假货无论是基于牟利目的,还是基于打击制假售价的社会公益目的,都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不符合。 2.知假买假者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即便销售者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或标识等方面存在虚假成分,但这并不足以导致知假买假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知假买假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这一要件。 3.在民法理论上,“尊重个人意思自治,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思。契约之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对方当事人之选择,听凭当事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这是近代民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集中体现。对于知假买假而言,买受人明知是假货却仍然出资购买,购买假货完全是其个人意愿,无论其主观上具有何种功利性目的,都不能否认其是在全面了解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背景下自愿与对方订立契约的事实,对于这种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不宜再介入调整。对此,***教授曾介绍:在有些国家,买受人明知商品有瑕疵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不仅不能要求赔偿,而且不能退货,在与日本学者谈及知假买假的情况时,日本学者也介绍这种情况在日本不受法律保护。尽管在食品、药品这一特殊消费领域,经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知假买假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这并不能扩张至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服务的消费领域。因此,除食品、药品外,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二、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种例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即便是在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也不是毫无例外的适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一)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 价格法 》的规定,我国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对于极少数事关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于这类商品或服务(诸如家庭供电、水及燃气等),消费者支付价款进行消费,目的也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能否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来这些商品或服务涉及国计民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定价权,消费者也很难说有自主选择,双方之间的交易不是参照市场化运营的方式进行的;二来由于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人量大、面广,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可能导致经营者难以为继,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 以学校教育和医疗服务为例,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尽管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幼儿园、学校、医院不断出现,但就总体上而言,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属性没有也不会改变。学生进学校读书、患者到医院看病,双方虽然存在着经济上的交易,但这种交易与市场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有根本不同。况且,对于此类教育或服务,我国也制定了大量法律 法规 ,能够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无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当然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 商品房 买卖 为居住、生活之需购买商品房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 购房 人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对此,本文认为,房屋并非一般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国《 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就明确将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建设工程排除在该法规定的产品之外,依照民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也应当作出同样的理解。对于商品房买卖领域的欺诈行为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特别规定,结合《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的规定,即便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救济,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由上文可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适用于一切情况的,在面对相关问题时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则,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适得其反。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赋予法官制裁惩罚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手段。相信这一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会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1.产品缺陷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相应数额的罚性赔偿。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作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惩罚性偿。3.故意侵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4.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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