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一、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三、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四、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9、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2、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扩展资料: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反该法的经营主体范围更加明确和扩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7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共10章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修订情况: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3、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多长时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多长时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政府法制网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指什么想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什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食品受到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在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