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你觉得法院判决会存在错判,误判这类的案件吗?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判决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就可能出现错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的上诉、抗诉案件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如何判定法官判错案?去法院打官司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谁都想要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然而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法官不仅是法官,还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是人都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干扰,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法院不公正情况,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伤害,那么对于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枉法裁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明确一点就是法官枉法裁判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甚至是要坐牢的,我国刑法专门规定的有这个罪名,枉法裁判罪,所以后果非常严重,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枉法裁判罪呢,法官枉法裁判该如何认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小编接着给大家说。
认定法官枉法裁判,首先的有枉法裁判行为,对于案件的枉法裁判,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事实这个相信大家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就是法官在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上做手脚,对事实不充分的事实进行违法认定为充分证据,或者对证据充分的证据找各种理由不予认定,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被认定直接决定着官司的输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这是法官的权利,在这方面如果存私信,是很容易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再者就是违背法律,对于打官司,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依据认定上徇私枉法上面已经说过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对于法律对案件的适用方面,这个也是法官的权限,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都会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很多,特别是民事方面的,法官的使用的时候避轻就重或者避重就轻,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一种伤害。
当然还有就是不公平的判决,当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应用两个方面都出现不公平公正的时候,判决结果必然会不公平,因为判决的结果是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需要自圆其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院错误,结果肯定是错误的。
那么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这个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枉法裁判罪,是需要法官是故意的情况下的才构成的,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比如刑法方面,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方式隐瞒事实,最后把这个人送到监狱里去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这就构成枉法裁判罪,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采取销毁证据等手段让这个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枉法裁判罪,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这个罪名的判刑起点是很高的,一般情况下都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是要判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说的是手段十分恶劣,对国家造成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巨大的损失,所以这个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之所以会处罚这么严重,主要是跟其工作性质有关,知法犯法,当然不能轻饶。
最后小编要说的是,枉法裁判一定要和自由裁量分开,对于民事案件,因为每个人的认识不一样,还有法律的知识面不同,难免会做出不一样的判决,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枉法裁判,这是很正常的情况,枉法裁判的前提是故意,这个大家一定要弄清楚。
法律上误判的定义误判指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或者两方面都有错误的判决.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开始生效。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
第一、明文规定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借助国家赔偿请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这实际上意味着扩充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另外开辟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中包括“再审”和“索赔”这两扇门扉。于是当事人有机会在尚未平反昭雪的状态下追究法院的违法责任,使审判人员自己也不得不接受审判的洗礼,这样的制度化安排有益于人权保障事业,也是对司法机构轻率办案态度的一记警钟。
第二、这种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现行制度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能够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当事人能够据此直接请求国家赔偿。显然,规定上述前置条件的目的是要多加一道过滤的手续,以区别一般性国家赔偿与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避免滥诉索赔的流弊。
第三、就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界定而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对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有关个人或团体必须对照新的规定查实有关审判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不得不指出,这里所列举的14种法官职务行为只是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并不妨碍根据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在对规定进行说明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新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除非有明显的枉法和渎职表现。
法律之误判对法院误判怎样追究国家赔偿责任?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开始生效。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文规定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借助国家赔偿请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这实际上意味着扩充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另外开辟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中包括“再审”和“索赔”这两扇门扉。于是当事人有机会在尚未平反昭雪的状态下追究法院的违法责任,使审判人员自己也不得不接受审判的洗礼,这样的制度化安排有益于人权保障事业,也是对司法机构轻率办案态度的一记警钟。
第二、这种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现行制度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能够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当事人能够据此直接请求国家赔偿。显然,规定上述前置条件的目的是要多加一道过滤的手续,以区别一般性国家赔偿与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避免滥诉索赔的流弊。
第三、就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界定而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对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有关个人或团体必须对照新的规定查实有关审判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不得不指出,这里所列举的14种法官职务行为只是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并不妨碍根据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在对规定进行说明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新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除非有明显的枉法和渎职表现。
实际上,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现在又即将实施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案件的新规定。像中国这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并不断制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可算得上是“凤毛麟角”了。这样大张旗鼓地建立和健全关于审判的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资料,2001年受理的审判监督案件达到93576件,相当于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比对初审的上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件数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件数为5232件,两项合计结果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这意味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大约五分之一受到挑战,而这些申诉或抗诉的大约三分之一又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与前一年度同类案件的数字相比增加11.32%。这样高的误判率,这样大的刑事赔偿规模,这样快的索赔案增长,决定了有关部门对司法赔偿问题不得不重视、而又不得不慎重的态度。不重视会引起民愤,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不慎重则会不堪重负,并降低司法权的威信以及独立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开始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尽管《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分门别类,并规定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的司法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但对一般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法官的职务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别。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根据四种因素的考量作出判决,即:(1)作为请求对象的前诉的审判具有违法性;(2)有关的违法性影响到判决结果;(3)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但是,国家赔偿法没有顾及第(1)、(2)两点,对第(3)点只是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殴打施暴、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对第(4)点则较详细地规定了统一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但不包括精神赔偿)。后来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所补充,但并没有提出认定审判违法性的明文标准。虽然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问题的2000年解释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以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限,并不包括误判在内,这与即将实施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对审判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的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5条把因故意或过失而受理了不应当受理案件的行为理解为违法,第7条把擅自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列入追究范围,第9条规定了故意不收集或核对证据而导致审判错误的情形,第12条规定了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情节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14条规定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等。有些条款对违法性外延的划定似乎过于宽泛。无论评价如何,以这个办法为媒介,照理人们是很有可能把误判问题也纳入确认之诉的范围之内的。
然而,由于在这里对审判的违法性判断与审判人员个人责任的追究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否由国家承担代位责任的问题尚待澄清。更重要的是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被界定为法院内部由监察部门实施的纪律,作为受害方的公民、法人以及组织并不能对有关审判人员直接提起赔偿的请求。由此可见,违法性的判断与国家赔偿程序的进行实际上处于被隔离的状态。换句话说,中国的现行制度不仅在涉及审判工作本身的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了限制违法性判断的实质性立场(即除非担任审判的法官有违法或渎职的特别情节,否则不认定误判),而且在程序上也对审判赔偿的请求进行阻遏。但另一方面,在法院内部追究审判人员责任的违法性判断又存在过分宽泛的问题,很容易助长审判人员畏首畏尾、以种种方式逃避责任的倾向。
鉴于上述现实,今后围绕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将是完备关于审判赔偿的制度,特别是承认国家赔偿请求以及确认之诉的被告可以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权力机关(因为法官任免权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办案法官在内,即消除陈旧的司法免责原则的影响。但除审判人员渎职枉法的特殊情形外,还是应该坚持由国家来为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位责任制,不宜过度强调个人责任。同时也应该防止法院利用确认程序来不断作出原告败诉的判断,从而推卸国家应负的赔偿责任,并针对这类偏颇预留矫正的机会,例如容许律师协会的维权机构开展独立的调查并将结果公诸传媒。无论如何,这样的制度变迁当然必须与审判质量提高的进度相协调。另外,为了切实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和敢于决定的精神,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对职务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的外部标准,而对追究个人责任的范围则进行适当的制约,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不宜保留过于严苛的违法性内部标准。
法院误判怎么处理寻求有权重审案件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的上级法院的帮助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的处理办法法院误判案件有哪些 :1、当其他的各级法院发现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时,并且认为需要再次审理,应当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民事诉讼中允许法院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进行纠正,所以各级法院可以中止原来的判决的执行,然后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利提审或者指定下级的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如果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要将新的审判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3、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可以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对错误进行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