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颅骨骨折为几级伤残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6 外伤后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综上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参考一下属于哪个级别。
颅骨骨折会鉴定轻伤吗?轻伤标准中包括以下两条和你所述伤势有关:
1.颅骨单纯性骨折。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的。
如果头颅骨骨折的话应该构成轻伤。如对结果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颅骨骨折能评几级残?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颅骨多发性骨折能评多少级 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4.4.16 外伤后脑积水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4.4.18 外伤性脑梗死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5 轻伤二级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4.5.9 颅底骨折4.5.10 脑挫(裂)伤4.5.11 颅内出血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4.5.17 腋神经断裂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4.6 轻伤三级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4.7 轻微伤一级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4.7.4 头皮撕脱伤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4.8 轻微伤二级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4.8.2 头皮下血肿4.8.3 头皮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