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我省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伤残等级等调整金额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155元;伤残二级145元;伤残三级135元;伤残四级125元;伤残五级115元;伤残六级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核定。
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此“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各地要按要求,要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2022年伤残标准2022国家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22年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20222022年伤残赔偿标准具体为: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2、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3、停工留薪期工资;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的标准是14个月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的本人工资;5、伤残津贴;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关于2021伤残赔偿标准问题,构成伤残的会赔偿伤残津贴补助外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资料: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的伤残津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山东2022标准工伤赔偿有哪些标准?一、山东标准 工伤 赔偿有哪些标准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一) 医疗费 1、要求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 工伤认定 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1条。 (七) 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 伤残 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 四级工伤 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 职业病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一、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综上所述,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都有可能因为意外而造成事故,那么就需要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赔偿。各地的工伤赔偿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山东标准工伤赔偿的标准也是不同于其他各地,主要是包括以上十二种,主要是体现在医疗、住宿、交通、伤残等级、工亡等各种标准。可以查看到以上各种 赔偿标准 。
山东2022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山东 工伤赔偿标准 是多少?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 医疗费 1、要求: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的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青岛202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 工伤认定 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 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 伤残 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 四级工伤 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 职业病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一、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综上所述,现在山东的劳动者一旦出现的工伤而在必要的治疗过后必须及时跟单位协商好关于赔偿的问题,这样既能够防止单位的拖延支付也能让劳动者及时得到赔偿后支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 以及自己的生活必要支出以免工伤之外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