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失误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并非故意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的,员工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如果是员工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才可以要求赔偿。公司是没有罚款的权力的。当然公司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超越于法律法规的权限。《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即使员工的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失,罚款也不得超过2000元,所以罚款4000是不合法的。东西做坏了的,厂里可以扣工资。
员工干活材料有破坏的扣员工工资合理吗?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工资进行扣罚,除非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或者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具体规定如下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综上所述销售人员因坏账被扣工资,如果劳动者已经提前知道相关的制度,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当月的扣款不得超过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通常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基本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辞职之后因为加工的产品报废公司打工资的时候提出扣工资,这合法吗合理的。
但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扣除工资的部分不能超出工资总额的20%的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
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认为超过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了20%的部门不能够直接通过扣除工资的方式来获得补偿,超过的部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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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扣减劳动者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的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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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做的不良品或废品进行扣罚,有的员工一个月会被扣六七百块钱,月工资在六千左右,这样合法吗?这得看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你与公司签合同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和厂里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的规章制度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如果是厂规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规定,就应该算合法,厂有厂规。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报废,公司直接扣钱合理吗?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要看为什么出现报废,员工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的责任是如何进行划分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的?可以按照员工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员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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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奶茶店做报废扣工资合法吗 ;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偿以下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