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1、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应该按照教育部颁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的决定》修改。
学生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学生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他人人身损害,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普遍认为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按照其职责范围和过错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长和发育等具体情况,不能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或者不能全部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自已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对自已行为给他人或自身权益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识别和预见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
学校承担责任的多少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关。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除了要告诉学校设施的危险性,还应告之如何避免危险,保护自己。如果孩子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怎么赔偿孩子在学校受伤赔偿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中误工费没有,因为学生不存在工作的问题)当然如果出现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做出了一下规定: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3、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法规 ;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