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法律分析: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他活动的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学生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其是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基本依据。
教育部作为我国国家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其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一个级别低、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按照其相应的立法权限,其明确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规范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以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应依据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确立的与我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一致,不相冲突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参照。
扩展资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他人人身损害,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普遍认为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按照其职责范围和过错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长和发育等具体情况,不能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或者不能全部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自已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对自已行为给他人或自身权益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识别和预见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
因此,当损害发生时,应由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根据一定情况承担特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七条以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当时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便属其情况之一。
学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归责原则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
拓展资料: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什么确定一、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或保育活动或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园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他教育教学或保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任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另一类是意外事故。责任事故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错在校方,所以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毋庸置疑。而意外事故,具有客观性,法律责任非一概由校方承担。
二、教育机构责任认定
针对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已经不存在争议。即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因把学生送到教育机构而发生转移。
1、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即:学生彼此间所造成的伤害,原则由实施伤害行为的学生家长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以上得知:
学校或幼儿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类似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因此,园校对学生担负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这是园校对学生伤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2、归责原则:园校基于上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虽不需承担监护人责任,但依据《侵权责任法》其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或相同的推定逻辑下的“补充责任”,也是很重的责任。具体为:
1)过错推定责任:园校须对其不应该为学生伤害结果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若园校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即推定园校对此存在过错,因此由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学生家长,家长需有证据证明校方有过错,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校外人侵权所致的学生伤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园校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责任范围:
对于园校须承担责任的学生人身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后,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有些家长会夸大经济损失。若有涉及学生面部或重要器官或部位伤害的,家长对孩童未来形象的顾虑,即使医学上没有进行确认,家长也会要求园校支付大额的整容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问题,首先,园校投资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依据“情”、“理”、“法”的原则处理,实际处理过程中,更要注意有理、有据、有节。其次要充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了解对于该述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园校的责任底限在哪里,而让学生家长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依据 了解并认可依法所能获得的可能赔偿金额就更为重要。学生伤害事件的赔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既涉及到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稳定,还涉及到园校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要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园校可采取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面对形形色色的学生伤害事故,园校应当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应通过完善园校各项制度、强化管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等措施予以应对。具体如:
1、可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3)提高心理素质
4)进行应急措施教育
2、全面及时履行园校的义务:
1)预防、管理责任
2)告知、保护责任
3)提醒、告诫、制止、纠正义务
4)救治、救助义务
3、通过制定有针对性且可行的园校制度文件,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1)规章制度
Ø报名须知
Ø家长告知书
Ø学生行为规范
2)合同法律文件
4、妥善处理伤害事件
1)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原则
2)冷静面对、积极处理,切勿激化矛盾
3)寻求法律支持及相关部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