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民事 诉讼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的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审判实践中,当 证人 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要向证人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当然,需要相对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如上述案例中,当对 借条 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而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用于比对。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则其署名虚假的主张则不能成立。 2、证据应具备关联性 。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与案件事实没有客观联系、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范围时,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入手,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与待证事实必须着或因果、因时间、或空间、或必然的联系等等。只有此类证据才能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3、证据应具备合法性 。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收集途径和方式要合法。证据的收集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质证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最本质要求。因此,为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从证据的完整性入手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此看到,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对能否胜诉有着很大联系,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要保证真实性、合法性等,在法庭上的辩论都会围绕着证据展开,法院的法官通过仔细的对证据的研判审查,才能合理合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愿意接受判决。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哪些内容民事诉讼中规定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的举证责任情形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1、当事人举证责任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的主张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 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延伸】 问:民事诉讼 授权委托书 具体内容? 答: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证明文书,也是 委托代理人 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合法依据。其内容结构为标题、首部和正文。 标题部分,一般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首部部分,需要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详细情况; 正文部分,一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二写明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 提出管辖权异议 等;特别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最后,在文章末尾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行政 诉讼 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的 举证责任 由谁负责? 1、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引起的 专利侵权 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 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 劳动纠纷 等)。 2、行政诉讼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 刑事诉讼 公诉人 (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各种案件中,分为行政、民事、刑事这三大类案件,各有各的归属、 管辖 范围,其这三者即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不同的原则。对应的诉讼法也规定了其对应的责任归属。都共同遵守一个原则,只要举证属实都认同,不属实就不认同。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当事人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一款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的主张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民事诉讼被告举证责任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 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延伸】 问: 民事诉讼案 件中,原告撤诉后 还能再起诉 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 按撤诉处理 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不同意 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