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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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伤残鉴定是指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伤残鉴定是指定,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
伤残鉴定是法院指定的机构还是自己找

如果是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定 ,那么由司法机构开具委托书到制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没有指定伤残鉴定是指定 的情况才可以自行找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必须要有委托书。

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

伤情鉴定一般都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定 ,具体要看当地伤残鉴定是指定 的规定。

【法律依据】伤残鉴定是指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伤残鉴定是指定 ,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

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安宁医院进行。

三、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或罪犯所在监狱所在地的地、州(市)级人民医院,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遵义市人民医院、安顺地区人民医院、铜仁地区人民医院、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黔东南自治州人民医院、黔南自治州人民医院、黔西南自治州人民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指定医院所作医学鉴定或出具证明,应由医院成立专门的组织,指派合格的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并且必须是受办案单位的委托才能进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伤残鉴定是指定 !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伤残鉴定由谁来鉴定?

由司法伤残鉴定中心来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定 ,自己鉴定和单位鉴定没有不同伤残鉴定是指定 ,依法赔偿伤残鉴定是指定 的话不会有差别,但是自己去做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定 的话,应该要求单位报销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从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伤残不同类型需要材料不同伤残鉴定是指定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伤残鉴定是指定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伤残鉴定是指定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带:

(一)委托书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身份证或户口

(四)住院期间所有住院病储(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期间X线片、CT片及报告单。

鉴定地点:因为对于伤残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丧失劳动力鉴定:属于社保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其主要针对的是要求提前退休和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地方残疾人等级的鉴定:有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时间、科室鉴定;

3、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处置交通事故的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害等级鉴定;

4、治安、刑事伤害鉴定:有处置事件(案件)派出所、法院指定,具有资格的司法伤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伤害等级鉴定;

5、残疾军人等级鉴定:有民政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直属荣军医院鉴定伤残等级,这里主要对象为部队才退役的七级残疾军人在鉴定(复检),补评定残疾军人的退役军人残疾等级鉴定、退役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鉴定和对《残疾军人证》有效期到达时的抽检。

扩展资料:

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

中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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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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