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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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干部1999年工伤2015评残九级国家赔偿多少钱

九级工伤保险待遇主要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请问二战的战败国的赔偿各国的钱是多少?

日本:

赔偿印度尼西亚8亿美元;菲律宾8亿美元;缅甸2亿美元;越南3900万美元;老挝278万美元;柬埔寨417万美元,韩国3亿美元;新加坡2500万新加坡元;马来西亚2500万马来西亚元;泰国150亿日元;瑞士22亿日元;西班牙20亿日元;瑞典5亿日元;丹麦7亿日元;蒙古50亿日元;中国0000000000元人民币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

德国:

德国的赔偿总额为200亿美元,分配给苏联100亿,英美80亿,其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他国家20亿。战后,英、美、法、苏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成立盟国管制委员会,德国的赔偿以拆迁工业设施抵偿。

到1953年底,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共向二战中的战胜国主动缴纳战争赔款824亿马克,约合330亿美元。与联邦德国1950年的国民总产值相差无几,随后又自觉地进行接连不断的赔偿。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允许西德延期清偿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1953年起支付600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

德国重新统一后,对战争赔偿问题又一次提到了日程。1999年,德国政府决定从三方面继续做好对二战中的战胜国给予赔偿:战争赔款约1000亿马克;给纳粹受害者个人赔偿约1020亿马克;德国企业的赔偿额约为7550亿马克。

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止到1993年 1月,德国对欧洲各国的战争赔款支付总额已达904.93亿马克。根据《联邦赔偿法》、《联邦还债法》规定,1993年2月以后,德国政府还要按计划继续支付317.72亿马克,直至2030年为止,德国将总计支付的战争民间个人受害赔偿款总额将为1222.65亿马克。

德国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 了2000

万马克。1991年德国大众公司向犹太人 民 间索 赔 团体,支 付 了1200万马克的赔偿。此外,还有IC公司、AEG公司、克尔普公司、西门子公司、拉因梅塔尔公司等一批德国大企业,均因被诉在二战时驱使犹太人在企业中服劳役,被德国政府指定支付所有受害者个人赔款。

意大利:

意大利赔偿3.6亿美元(当时的价值)。义大利的赔款主要在苏联、希腊和南斯拉夫三个国家之间分享。

国家赔偿法中关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中关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一、人生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7条明文规定,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死亡的,还要赔偿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关于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你的提问,在实践中,对人身自由损害赔偿,还是值得思考的。

我的回答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除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外,造成的误工损失费是否同时予以赔偿?实践中的做法是,仅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赔偿误工损失。应当说,人身自由赔偿金仅仅是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人身自由被限制,必然会造成误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7项规定,这种财产损失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这个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他字第30号《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中,间接能够得到佐证。

[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9]赔他字第30号

颁布日期:20000110  实施日期:200001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此复

我从中的观点是,由于错误逮捕造成误工,单位补发工资,同时还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由此证明,误工费和人身自由赔偿金确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不排斥。因此,凡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否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只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单位为该个人发放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收入,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的,都应当既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又赔偿误工损失费。误工损失标准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法定的每日赔偿金额计算。�6�8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上年度”�6�8,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1999年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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