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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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具有溯及力吗?

国家赔偿法 无溯及力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 赔偿请求人 请求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时效 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 被羁押期间 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1986的案子有溯及力么?

这个问题法理上称之为“法不溯及既往”,这个问题很复杂,一下子无法阐释清楚,但是,可以肯定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是你无法适用国家赔偿法。跟你讲太复杂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法理没有实际意义,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我直接给你张贴司法解释的原文,你自己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解释》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02-05

【实施日期】 1995-02-05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1995年1月29日

我国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定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并且还在新法规定的追诉期内的,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法认为不是犯重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但是对于在新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该判决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以前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国家赔偿问题的请教

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应当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赔偿。

作为实体法,《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力,案子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就已经判决并生效,只要是依照当时生效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法律进行判决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的,就很难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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