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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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民法中适当补偿与相应补偿的区别?

律师解答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民法通则25条与民法通则意见40条这两个法条都是说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的是“适当补偿”。诠释“适当补偿”、“相应补偿”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适当”、“相应”两词的词义及其法律内涵。就词义而言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商务印书馆发行的《现代汉语小词典》对“适当”、“相应”两词的含义是这样注释的:“适当:合适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妥当。适:恰好。当:相称。”“相应:互相呼应或照应;相适应。呼应:一呼一应,互相联系。”就其法律内涵而言,“适当补偿”即是“相称的补偿”,“相称”即是“事物配合起来显得合适”的意思;同理,“相应补偿”要“互相联系”的当然是市场,与市场行情呼应起来考虑补偿的标准。就是与市场价相对应。

祢补,补偿,赔偿三个词的区别与否

弥补是相对亏损来说的

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一、首先对概念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案件: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1、补偿带有补充性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赔偿带有惩罚性。

所以如获得补偿,其价值一定是比相应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的标的的赔偿金额要少。

惩罚性是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补偿只是对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不带有惩罚性的。

2、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由于公平原则而来的。

比如说张三撞死一个闯红灯的人,他无责任。

但是因为对方死相应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区别 了。

按照公平原则,还是要适当补偿的。

赔偿就涉及到过错了,侵权,违约等就是赔偿了。

3、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

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4、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

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6、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

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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