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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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最高检提出的有要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最高检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十五条

最高检提出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最高检执法司法标准解读:民营企业家最关心的10个“常见罪”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本文导读 :最高检近年来针对民企产权保护问题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出台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了一系列文件。本文总结民营企业高发的10个常见罪问题,结合目前执法司法标准,从刑事辩护角度,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列出一份风险防控指南……

大家好,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我是胖乎律师。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高发罪名,比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骗取贷款、合同诈骗……

本文将总结这些“常见罪”问题,从刑事辩护角度,结合目前的执法司法标准,重在帮助广大民营企业防控相关风险。

(本文略长,建议收藏,欢迎分享。)

民企融资踩雷“非法集资”,这是个常见问题。

最高检近年来针对“保护民企产权”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这个问题出现的频次也可谓最高。

比如最高检最近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就再次强调: 民营企业融资中的一般违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非法(占有)性”。对于民企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明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可以集资诈骗定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于款项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的,可以免于起诉或刑事处罚。情节上显著轻微的,也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此外企业融资过程中还有一个常见罪问题: 贷款诈骗罪 。

从企业贷款的目的(有没有诈骗目的)、融资用途(是否为了生产经营)、危害性(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三点上来做区分。如果只是一般的违规行为,没有以上三点情形,那么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理。

此罪的认定上:

(1)一个关键在于刑法规定解释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最高检此前给出的相关解释中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是指:

而实际中常见的企业“未经批准登记”,绝不能混同于“违反国家规定”。

(2)此外另一个关键,是相关刑法规定解释中的第四项兜底条款:

——“其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分歧,而关键在于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行为,不可随意套用此罪。

(1)认定标准上明确了不作犯罪处理的一种情况:

(2)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而最高检此前明确强调,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1)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涉事民营企业刑事责任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

(2)对于民营企业涉及单位犯罪的,其分支机构的责任认定上要做区分:

(3)关于企业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的也要作出区分。

关于这个问题,是当前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目前最高检最高法的态度非常明确:严令禁止刑事手段插手介入经济纠纷。

再一个是民营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比如运用立案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认为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要求。

民营企业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适用问题,最高检出台的相关文件解释中,也做了明确表示:

因为关于企业经营,为了防止限制人身、财产后企业经营受阻的问题,整体上,要慎重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强制措施。

对于民营企业案件的批捕起诉问题,目前执法原则上:

(1)一是防止“构罪即捕”,对于没有 社会 危险性、认罪态度好、自首立功情节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作批捕。

(2)二是一般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证据事实认定不足、经审查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以不作起诉。

对于民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和恶意欠薪行为,要作出区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又一高发罪名。尤其是经济下行中,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很多,由此导致的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严格意义上不能混同于恶意欠薪的行为。

既要“体谅企业困难”,又要兼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最高检最新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对于: 不以骗税为目的,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提出可以不作犯罪起诉处理。

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企业 科技 创新,由此出现的,很多企业的创新产品,暂时无法适用现有的国家认定标准问题。

对此,最高检相关文件解释中也明确提出,此类“不符标准”的创新产品要“区别对待”:

比如实际中的案例,企业创新产品走步机,因为不适用传统跑步机的国家认定标准,对此类创新产品,就不可以现有标准认定论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今年两会最高检出台了哪十二不准?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明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四种情形不需要羁押,十二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也不需要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

公司经济犯罪羁押最长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看守所羁押表现减轻处罚规定

最高检、最高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常见犯罪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其中有一条是“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如果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是有可能被减轻处罚的。同时,最高检对企业家慎用羁押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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