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以维护伤残者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的合法权益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具体内容可通过人大网,政府网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鉴定的标准伤残鉴定的标准常用的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有两个。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主要是针对工伤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判定工伤伤残等级的,用于工伤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主要是用于人身损伤鉴定伤残等级,用于侵权赔偿。
除以上两种常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以外还有其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他标准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工伤鉴定评定标准你好
工作安全第一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赚钱第二,如果不幸在工作中受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了伤,也就是工伤,那么会根据情况进行补偿,首先要知道工伤鉴定标准,知道自己属于几级工伤。今天法律快车网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了解2018年最新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8年最新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二、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 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 xxxx。于x 年 x 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单位意见:xxx
工伤鉴定材料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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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分为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一级是最严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级相差10%,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等级划分依据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要依靠别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没有意识;c.行动不便,各种行动受到限制还需要在床上;d.完全丧失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了社交能力。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别人的帮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动;c.不能工作;d.可以进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监护;b.可以活动但是只能在室内;c.从事的职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严重受限,时常需要帮助;b.活动范围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围内规定.c.就业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会交往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还是有限制,需要指导;b.活动范围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动;c.需要能力有影响,要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别人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影响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经不能胜任;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动范围受限,交往能力变弱。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远距离活动;c.可以做复杂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个人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有所影响;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响;b.工作、学习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
伤残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分类号】 L35301199221
【标题】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等
【颁布日期】 19920309
【实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
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
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两个版本 ;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
智能减退 | 极重度 | | 重度 | | 中度 |
| | | | ||
------|-----|-----|-----|-----|-----|
| |精神病症 |精神病症|精神病症 | |
| |状致使缺 |状表现为|状致使缺 | |
精神病症状 | |乏生活自 |危险或冲 |乏社交能 | |
| |理能力者 |动行为者|力者 | |
------|-----|-----|-----|-----|-----|
癫痫 | | | 重 度 | | |
------|-----|-----|-----|-----|-----|
运动障碍 | | | | | |
1.肢体瘫 |四肢瘫肌 |三肢瘫肌 |1.截瘫肌|1.单肢瘫|1.四肢瘫|
(脑,脊髓及|力3级或 |力3级或 |力3级 |肌力2级 |肌力4级 |
神经损伤) |三肢瘫肌 |截偏瘫肌 |2.偏瘫肌|2.双足全|2.单肢瘫|
|力2级 |力2级|力3级, |肌瘫肌力 |肌力3级 |
| | |或双手全|2级 |3.双手部|
| | |肌瘫肌力|3.双手肌| 分肌瘫肌 |
| | |3级 |瘫肌力3| 力2级 |
| | | |级 |4.利手全|
| | | | |肌瘫肌力 |
| | | | |2级 |
| | | | |5.双足全|
| | | | |肌瘫肌力 |
| | | | |3级 |
| | | | ||
| | | | ||
2.非肢体瘫| 重 度 | | | 中 度 | |
的运动障碍 | | | | | |
------|-----|-----|-----|-----|-----|
A4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贯行为倾向
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
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
的摵辖饠。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
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
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
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
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
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
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A5癫痫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
A5.1癫痫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
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癫痫发作频度、用药控制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
A5.2癫闲的频度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
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
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B1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需鉴定致
残程度者。
B5 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
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表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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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别| 一 | 二 | 三 |
----|--------|---------|---------|
|1.面部重度毁容| |面部重度毁容 |
|同时伴有表2中 | | |
|二级伤残之一者 | | |
|2.全身重度瘢痕| | |
头面部毁|形成,脊柱及四肢| | |
容 |大关节部分功能 | | |
|丧失 | | |
| | | |
| | | |
----|--------|---------|---------|
| | | |
| | | |
脊柱损伤| | | |
| | | |
| | | |
----|--------|---------|---------|
|双肘关节以上截 |双侧腕部截肢或 |1.一手截肢,另一|
|肢或功能完全丧 |双手功能完全丧 |手拇指缺失 |
|失 |失 |2.双手拇、食指缺|
| | |失或功能完全丧 |
| | |失 |
| | |3.一侧肘上截肢 |
| | |(利侧) |
上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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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它先天性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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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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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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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别 | 一 | 二 |
-------|--------|----------|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一眼有或无光感, |
|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另眼矫正视力 |
|者 |≤0.02或视野 |
| |≤8%(或半径≤5埃ü
| | |
| | |
| | |
| | |
眼损伤与视功能| | |
障碍 | | |
| | |
| | |
| | |
| | |
-------|--------|----------|
| | |
听功能障碍 | | |
-------|--------|----------|
前庭性平衡障碍| | |
-------|--------|----------|
| | |
喉原性呼吸困难| | |
及发声障碍 | | |
-------|--------|----------|
|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 |
吞咽功能障碍 | |摄食依赖胃造瘘 |
-------|--------|----------|
耳廓缺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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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值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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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计算法
E5.1 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听力计(GB7341-87);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4854-84);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583-87)。
E5.2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后者取国标GB7582-87,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附录B之中数值。
E5.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气导听阈均值祝醇犹��喜疃�? 均 值, 其 和 除 以 5, 即
PTA(好耳)祝矗�校裕粒ú疃�?
-----------------dB。
5
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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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年龄(岁) |----------------------
| 频率(HZ) | 500 | 1000 |
-------|--------|-----|------|
30 | | 1 | 1 |
40 | | 2 | 2 |
50 | | 4 | 4 |
60 | | 6 | 7 |
70 | | 10 | 11 |
------------------------------
--------------------------
女
--------------------------
2000 | 500 | 1000 | 2000
------|-----|------|------
1 | 1 | 1 | 1
3 | 2 | 2 | 3
7 | 4 | 4 | 6
12 | 6 | 7 | 11
19 | 10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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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眼、耳、鼻、喉、口腔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色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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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1)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2)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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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第八条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睛工伤临床鉴定可能有多种复杂情况,比如(1)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2)单残疾眼工伤又分别可有以下三种情况,即(1)残疾眼工伤;(2)正常眼工伤;(3)正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因工损伤。鉴于以上情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睛工伤致残程度最终评定等级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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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 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诊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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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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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别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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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 |
| |廓改形术,呼吸困 |
胸壁、气管、支| |难Ⅲ级 |
气管、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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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心脏与血管 | |心功能不全三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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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管闭锁或切除 |
食管 | |后,摄食依赖胃造 |
| |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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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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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肠 | |切除>3/4,未施行 |
|切除90%以上 |逆蠕动吻合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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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结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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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 |1.肝切除3/4,并有 |
|植 |常规肝功能重度损 |
| |害 |
肝 | |2.肝外伤后发生门 |
| |脉高压三联症或发 |
| |生Budd-Chiari综 |
| |合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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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 |
胆道 | |功能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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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业病内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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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别|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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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肺功能重 |1.尘肺Ⅲ期 | |1.尘肺Ⅱ |
| |度损伤 |2.尘肺Ⅱ期 | |期伴肺功 |
| |2.呼吸困难 |伴肺功能中 | |能轻度损 |
| |4 级 或 |度损伤或呼 | |伤或呼吸 |
| |PaO2 4.1~|吸困难3级 | |困难2级|
| |8kPa或Pa-|3.尘肺Ⅰ、Ⅱ| |2.尘肺Ⅰ |
| |CO2 7.9~ |期合并活动 ||期伴肺功 |
| |6kPa |性肺结核 | |能中度损 |
肺部疾患| |3.尘肺Ⅲ期 |4.放射性肺 | |伤或呼吸|
| |伴肺功能中 |炎后两叶肺 | |困难3级 |
| |度损伤或呼 |纤维化 | | |
| |吸困难3级 | | | |
| |4.放射性肺 | | | |
| |炎后两叶以 | | | |
| |上肺纤维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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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功能不全 |Ⅲ度房室阻 |病态窦房 |1.莫氏Ⅱ |
| |三级 |滞 |结综合症 |型Ⅱ度房 |
心脏 | | | |(需安装起|室阻滞 |
| | | |博器者) |2.心功能 |
| | | | |不全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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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白血病 |粒细胞缺乏 | |1.轻型再 |
| |重型再生障 |症 | |生障碍性 |
| |碍性贫血 | | |贫血 |
| |(Ⅰ、Ⅱ型)| | |2.血小板 |
血液 | | | | | |
| | | | |减小并有 |
| | | | |出血倾向 |
| | | | | 10 |
| | | | |(4祝保° /|
| | | |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