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有责任。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律分析】
学生受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学校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不同,在校期间受伤的话,学校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有的情况下承担的又是过错责任。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对于学生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安全的责任,但如果对于可见的比较明显的学生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做好防范措施是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所以具体的处理办法还要参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孩子在学校摔伤谁负责?
一、在我国孩子在学校摔伤谁负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人造成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校园暴力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严加管理,以防止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日常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对学生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
2、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
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摔伤学校有责任吗?应负那些责任?一、学校只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范围
在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知识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偶尔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比如在课间时候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玩游戏导致磕掉门牙、摔伤胳膊,或者是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受伤,又或者是第三人持刀到校园内进行伤害等。自家孩子自己疼,家长们想要知道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孩子在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有哪些类型?
1、学生在运动、玩游戏或者其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 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也是学生。
2、老师或者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受害人是学生,而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老师或者教职员工。
3、学生受到教育机构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伤害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是第三人。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那么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并非老师和学生,而是意外事故。
二、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到40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1、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需要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需要由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18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受伤的学生不同,学校承担不同责任。不满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责任,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责任。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也是学生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类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