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唐山打人事件的影响非常的恶劣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而且现在涉案的9名嫌疑人已经全部落网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等待着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他们的不仅是刑事责任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他们还会承担企业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到底是多少,关键也是要看被打人的伤势程度,还有在治疗期的花费以及潜在的各种损失等等。
由于这起案件已经明确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了嫌疑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从这起事件的受害人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两名女子伤势比较严重,但是并没有造成残疾以及死亡,所以应该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
首先要对住院的两名女子赔偿住院费用,其中由于白衣女子受伤比较严重,需要赔偿的医疗费也就比较高,保守估计医疗费应该可能到达3万以上,另一名女子的牙齿都已经被打掉了之后,肯定要去进行补牙的,而且按照目前补牙的标准来说,东一颗牙至少要1万以上,所以综合下来,此次打人事件负责的保守医疗费应该到达4万以上。
接下来就应该承担他们的护理费,在这件事发生之后,两名受伤比较重的女子立刻被送到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去进行紧急救治,这家医院的护理费用应该是不便宜的,保守估计的话一天护理费至少得要200元以上,至于护理费到底是多少的话,那么具体就应该看他们住院的天数来进行决定。
至于交通费,那么就需要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了,但总体算下来交通费应该不需要有太大的支出,营养费需要从受害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具体费用来进行核算。保守计算大约一天的营养费也需要在100元钱左右。
至于当地的住院伙食费计算标准都是比较统一的,一般都是按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带成与住院天数,如果该女子在住院期间的伙食标准按照100块钱每一天来计算的话,如果住院10天的话,那么伙食费就应该是1000元钱。
还有该女子住院期间所耽误的工作应赔偿的误工费,假如该女子平均日薪低于246元的话。或者他们没有办法,正如自己近三年的收入水平,那么最低将会按照246元每一天来进行赔偿,如果住10天院的话,那么最低的误工赔偿费应该达到246元以上。
综上所述,将所有的费用加起来,根据保守的估计此次受害者的费用有可能到达5万块钱以上,如果再加上宠物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和各种赔偿金额,有可能到达。10万到50万不能,甚至100万也是有可能的,而且由于此次受伤的女孩子比较多,那么最终的赔偿金额也就更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要以法院的最终判定为准。
唐山政府2022年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在唐山市里面政府制定了一项符合唐山市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的经济发展的一项制定补偿的政策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在这项政策内容中不仅能够满足被征收土地的人的生活水平的要求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不影响被征收土地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在补偿的方式上还采用了两种补偿方式,将补偿的标准做到尽善尽美,那么在唐山政府 征地补偿 政策是什么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 唐山政府2018年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唐山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唐山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 拆迁 的居民进行参考。如: 石家庄 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唐山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8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唐山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唐山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唐山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唐山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 集体土地 上 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 集体土地征收 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 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 宅基地 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 农村宅基地 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 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 宅基地补偿 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征地 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 土地承包 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唐山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唐山政府征地补偿 政策是什么?综上叙述,在唐山市的征地补偿还施行一村一制的制度,也就是说每个具体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是有不同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的,不一定要按照上面的额具体的 征地补偿标准 进行实施,以防村中的人民的争吵,造成村中的补偿额差异太大的问题。
2022年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一、唐山市 征地补偿标准 规定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征地 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2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 石家庄 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 集体土地 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 土地承包 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二、唐山市城中村改造 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 拆迁 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拆迁、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 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1、一户 宅基地 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 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 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 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 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 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农用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这几种补偿,农用地本是农民群众为了自己的家庭吃喝种植的粮食作物,被国家征收作为工程用地,国家给予补偿其实是对农民的安抚费用,这样做既保证了国家利益,也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一举两得。
唐山拆迁补偿新条例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20050330 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批准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其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拆迁下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强制拆迁后,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际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或者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有异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面积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但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记的范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其办理产权调换住房或者另购置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院内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另购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按照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共有房屋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共有人对安置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一条 拆迁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费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市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再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类房屋计算方法,分别给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补偿金额,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租赁合同经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出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和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十二个月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其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四十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或者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关于 国家赔偿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 立案 :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 管辖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申诉 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 逮捕 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 财产保全 、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 证据 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 诉讼 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 拘传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 定金 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 审理期限 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 申诉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侵害,其可以主张国家赔偿。维权的主要手段就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相关规定执行。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国家赔偿立案情形、立案时效及法院审理注意事项都规定好。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唐山市国家赔偿立案 ;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以上桃树50-8080-120120-21021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50750-375苹果树70-110110-19019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0760-870870-435大樱桃树梨树70-110110-200200-345345-510510-660660-765765-870870-975975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70-110110-20020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5765-870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每株:厘米元 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3030以上板栗树核桃树60-135135-400400-650650-10001000-12501250-15001500-18001800-21002100-24002400-2800枣树、柿子树及其它干果树40-8080-135135-390390-650650-910910-12001200-14001400-16501650-1800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干径:每株: 厘米元 种类3厘米以下3-55-1010-1515-2020以上阔叶树5050-8080-150150-100100-5050针叶树5050-100100-200200-150150-7070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