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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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但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存在着过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罪判决虽然被撤销,仍然不构成错误判决,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 死刑 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是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申请 国家赔偿 什么是 立案 标准? (一)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 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 刑事赔偿 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 生命健康权 。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一审 、 二审程序 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构成错误判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存在着过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罪判决虽然被撤销,仍然不构成错误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 法规 定的“没有犯罪事实”,限于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公民虽然具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民法上的过错和行政法上的过错,而不是刑罚上的过错,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过错,而是国家的过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2)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 羁押 ,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但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 死刑 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虽然是轻罪重判,但与一般的轻罪重判具有质的不同。一般的轻罪重判仅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这种轻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轻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适当,已经构成违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刑讯逼供和殴打均属于暴力侵权的范畴。在确认暴力 侵权行为 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施这种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3)此类利行为一般表现为行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而且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供我们具体认定此类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侮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行为,造成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责任。 (4)应当准确理解“造成”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彩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年8月25日)中认为: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以及第27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了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11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 该条例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甩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在 刑事诉讼 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 证据 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2)扣捉。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国家赔偿法当中详细的对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整体来说,刑事案件当中的办案程序不符合 刑诉法 的规定,或者取证不合法,以及本质上就是冤假错判的这些情形都可追索国家赔偿。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正逐步体现出来,近代申请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还是很少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国家赔偿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国家赔偿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的立案规定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最高法院国家赔偿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法院 国家赔偿 立案 是怎么规定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的权利,保 证人 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简单地说,是指国家为赔偿主体所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活动。 这一概念包含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了下列四个要点: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国家赔偿事务都是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也就是说,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2.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发生的肇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公共权力。 3.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只有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财产全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国家权力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公共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条法律上的补救途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是公民有权利申请的,但申请国家赔偿国家也是制定了条款的,对于立案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所以在申请赔偿的时候一定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得到自己该得到的 赔偿金 。

刑事案件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发生错案等情况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当事人被宣判无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我们来看一下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一、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二、赔偿义务机关1.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国家赔偿应诉规定有什么?

刑事 国家赔偿 应诉规定有什么? 正常情况下刑事国家赔偿应诉的规定为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属于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流程? 一、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立案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四、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刑事赔偿 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 期间不计算在内。 五、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 法规 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 赔偿金 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是国家赔偿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中受理程序并不是很复杂,基本上跟一般的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是类似的,只是在案件的处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核实工作是由相关的赔偿部门进行处理的。 国家赔偿条件 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对冤案的 赔偿标准 是怎样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 护理费 ,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 伤残等级 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 精神损害 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 罚金 、追缴、 没收财产 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刑事国家赔偿应诉的规定是非常的全面的,对于每一种国家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可以通过这个规定来解决的。刑事国家赔偿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积极的争取赔偿,因为国家赔偿在我们国家是属于自诉案件的,所以是需要我们自己去申请的,并不是主动赔偿的。

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大家可以发现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并不是所有公民自身认为的 国家赔偿 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在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法院不会立案,所以要申请国家赔偿的人要理解清楚相关规定,让来告诉大家 国家赔偿标准 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刑事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了 :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不管是人身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立案的时候国家会根据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就会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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