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不需住院治疗的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赔偿营养费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但如果工伤职工治疗医院出具了相关需要营养证明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
工伤住院期间营养费如何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没有营养费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的补偿,但有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省市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且差异较大,如深圳市规定每天70元,四川达州市每天20元,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的通知》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
二、市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职工从本市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按以下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工伤人流营养费赔偿标准 :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二)乘坐交通工具超过前项规定标准的,按前项规定标准报销。
三、市外就医地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在市外就医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市外医院前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该两项合计支付标准为每天350元。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3]16号
1.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外每人每天30元。因公出差在达州市外、达州参保的异地用人单位和达州本地用人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其伙食补助标准按统筹地区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