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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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二)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么样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么样的 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如果是在工作中,导致受伤的,是属于 工伤 。 医疗费 、住院费反正就是跟受伤有关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是由公司进行支付的。后期,会根据工伤等级对其进行赔偿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赔偿可以到劳动单位进行举报或者是 申请劳动仲裁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法律分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每级致残率相差10%。一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2、颈部及胸部损伤;3、腹部损伤;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颈部及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6、体表及其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他损伤。三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颈部及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第四条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有哪些项目及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赔偿有哪些项目及标准

赔偿金额的地区标准按照当地区的统计人均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农民的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伤情分几个等级?

按照受害人被受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的伤情严重程度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从法医学角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轻微伤、轻伤害、重伤害。

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事责任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级 ,法医应当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在入院期间,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拟订伤情等级。

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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