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具有人身属性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不能继承;但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亲属能否对死者生前未取得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主张继承权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和最高法《继承法意见》中均未作明文规定。就一般法理学而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他人分享的,即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也正是基于此点,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和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均认为,这种专属于继承人本身的权利不属于继承之标的,以享受人死亡为终止给付的条件,即对已领取但尚未用完的费用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对未领取部分(包括逾期未给付部分)的权利,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从社会现实生活来看,一个人的受伤致残自然会给其家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在受害人还活着的情况下,往往是以受害人的名义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如果在审理中不考虑这种特殊性,一味放纵被告逃避责任,很难实现审判工作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一方伤残得到的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受害人本来可以依法获得的收入的丧失。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有的收入没有收入。残疾赔偿金既然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系对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因此,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不过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式出现,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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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结合劳动者收入丧失的多少来判断的,是一种对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本案胡x义在审理过程中即不幸死亡,也就是说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已经丧失,并且胡x义的死亡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胡x义的死亡造成的收入减少的后果亦不应该由被告承担,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两个标准,在这里都得不出被告应该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结论。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
就一般法理学而言,残疾赔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他人分享的,即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本条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了法律保障。所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残疾赔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吗 他人分享的,胡x义的妻子是不能主张继承残疾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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