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是不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了。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重复起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一事不再理”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不会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也会驳回起诉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的。
只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还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一,如果撤回起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还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如果调解,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就不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了。因为一事不再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还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么(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
(2)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的民事诉讼原则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
(3)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4)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刑事案件结案后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嘛?刑事案件结案后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的不同的诉讼方式,在涉及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时,一般都是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但是刑事诉讼没有涉及民事诉讼或是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民事判决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之后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结案后提起民事诉讼,其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是一样的。刑事案件是由国家提起诉讼,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审理的事实已经非常地清晰,且具有证明力,因此单独提起民事案件一定要等刑事案件结束之后才能提起。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诉讼中,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对违法犯罪所得进行追缴后,如果被害人损失未能补偿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六、 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吗?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的案件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又起诉的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刑附民后再提起民事诉讼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