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1、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未达到要求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定没有达到标准,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的,应该赔偿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了买受人正常的使用和生活居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可以维修的话,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没有维修,要给予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1、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未达到要求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定没有达到标准,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该赔偿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买受人正常的使用和生活居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给予赔偿;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可以维修的话,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没有维修,要给予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新房被鉴定为不合格危房可以三倍赔偿损失吗新房被鉴定为不合格危房不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在房价居高难下面前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购买一套房子往往要一个家庭倾尽积蓄甚至要透支未来若干年的收入,但这还不足以令购房者“难受”,真正的“难受”来自收房时可能面临的房屋质量问题。那么,当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该怎么要求赔偿呢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必须了解正确的维权方式。
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三种情形,与之相对应,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问题也是不同的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三倍赔偿 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