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以下五类进行精神损失的判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最高赔偿限额因素。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分为: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他人隐私或其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费怎么判定一、精神损失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精神损失是如何判定的?精神损失费的具体费用怎么判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是处理人身伤害案的原则性法律条款,并未确定精神赔偿的内容,只有模糊的“等”字似乎包含着这方面的内容。而目前的司法实践是,无论何种人身伤害侵权案件,当事人都可提出数额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不一定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判有也可以判无,可判多也可判少,判有的说有法律依据,判无的说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往往涉及加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受害人有无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前提条件。
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加以扩大,关键是把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问题,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又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争议的焦点。邓成和被包头市邮电局无理纠缠意外精神损失怎么判决 了4年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仅得到6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女儿子宫被切除后,黄杰夫妇和女儿要承受终身的痛苦,而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仅有15万元;而深圳市人民医院护士侯兴碧因在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翠竹分店用餐,被异物卡在喉部,经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赔偿侯兴碧精神抚慰费6万元。显然,各地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赔偿数额的判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悬殊太大。
应该看到,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统一的具体的标准,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难度很大,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那种漫天要价,动辄索要几十万或上百万的做法,显然是不适合国情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或者法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