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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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遇到了一定的困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怎么判定

一、精神损失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精神损失怎么判定

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以下五类进行精神损失的判定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最高赔偿限额因素。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分为: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费怎么定义

精神损失费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精神遭受损害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的赔偿费用。一般性精神损害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精神损失费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失费分为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两万元和一万元五个等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费如何认定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适用情形一般是因为侵权行为对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了损害或精神痛苦。但是要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了明确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一、 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人格权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亲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配偶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大家常见的婚内出轨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婚内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但法律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非是对死者的保护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出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了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以下情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受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人没有生命、人身自由等人身性质的权利。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告诉我们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诉讼终结后单独主张的法院不会受理。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漫天要价”,须综合相关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但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时,可以从上述六个方面考虑,可能是全面考虑,也可能是考虑其中的部分项目。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

总结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

精神损失是如何判定的?精神损失费的具体费用怎么判定?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是处理人身伤害案的原则性法律条款,并未确定精神赔偿的内容,只有模糊的“等”字似乎包含着这方面的内容。而目前的司法实践是,无论何种人身伤害侵权案件,当事人都可提出数额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不一定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判有也可以判无,可判多也可判少,判有的说有法律依据,判无的说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往往涉及加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受害人有无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前提条件。

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加以扩大,关键是把侵害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问题,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又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争议的焦点。邓成和被包头市邮电局无理纠缠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了4年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仅得到6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女儿子宫被切除后,黄杰夫妇和女儿要承受终身的痛苦,而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仅有15万元;而深圳市人民医院护士侯兴碧因在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翠竹分店用餐,被异物卡在喉部,经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赔偿侯兴碧精神抚慰费6万元。显然,各地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在赔偿数额的判决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悬殊太大。

应该看到,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统一的具体的标准,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难度很大,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那种漫天要价,动辄索要几十万或上百万的做法,显然是不适合国情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或者法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精神损失费的定义是什么?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

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

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从根源上讲,该刻度是人格权利的救济内容,即侵犯人格权的一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了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是建立在现代心身医学的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人,他的需要不仅仅停留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而且需要心理与生理的满足,所以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不仅要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而且要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财产损害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 例如:1.精神损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损害的无形性

2.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脱离人格权救济方式这一局限而成为独立的制度精神损失费如何界定 ;3.法官的作用在这一领域显得十分活跃,可以说,法官造法起到了弥补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国经过审判实践积累经验使无形的精神损害客观化,赔偿客体物化,赔偿额技术化,从而使该制度有了自己确定的内涵。

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现代物质文明社会财产损害及其赔偿,向为各国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损害则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及个人人格自觉,逐渐受到重视的。

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例如:

.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

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现代物质文明社会财产损害及其赔偿,向为各国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损害则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及个人人格自觉,逐渐受到重视的。

从根源上讲,该刻度是人格权利的救济内容,即侵犯人格权的一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是建立在现代心身医学的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人,他的需要不仅仅停留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而且需要心理与生理的满足,所以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不仅要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而且要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

财产损害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应当说,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而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其原因并不仅限于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得到极大的重视,还在于诸多原因的合力作用使然,例如:1.精神损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损害的无形性;2.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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