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向廊坊市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鉴定。 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2、廊坊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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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鉴定中心一般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而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 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 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 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 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 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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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廊坊市广阳道19号
【联系电话】(0316)2227364/222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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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初次鉴定由设区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廊坊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廊坊伤残鉴定中心 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