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
六旬老人彭某玉和女儿一家到桂林旅游,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入住时变成了私人小旅馆,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彭某玉在使用时滑倒致严重骨折。旅行社认为,合同中已提示“长者洗澡时注意防滑”,已尽到义务不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酒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旅行社对这一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彭某玉作为成年人,没有注意防范事故发生,需承担40%责任。
64岁的彭某玉与女儿参加了甲旅行社的桂林双卧五天大漓江两晚五日特惠旅游,抵达桂林后由乙旅行社接团。
按照合同约定,当晚入住桂林金地大酒店(或同级),旅行社声称入住的是三星级或同级酒店。
彭某玉诉称,乙旅行社把旅客带到桂林市郊区临桂县住入了一家叫今日城酒店的私人小旅馆,该酒店天花板松动有掉落危险,床单破烂,提供的拖鞋非防滑,卫生间地板使用抛光砖,洗澡间与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致使其在卫生间门口滑倒骨折住院。
甲旅行社辩称,首先彭某玉受伤是在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酒店的选择不是甲旅行社安排的,与甲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其次,在合同行程单中,写有“温馨提示”,提醒在酒店洗澡时注意防滑。而且,意外发生后,甲旅行社为彭某玉垫付30000元医疗费用,已经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
而乙旅行社辩称,彭某玉与乙旅行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彭某玉没有权利要求乙旅行社对所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和乙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今日城酒店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均应对旅游者即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游客旅店内摔伤 酒店旅行社均被判赔偿
一般酒店各星级的收费标准客房标准间收费标准:
三星级:150-250
四星级:300-500
五星级:600-1000
以上都是人民币计价
求四星酒店客房赔偿价目表这个因各酒店物品采购成本价不同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所以赔偿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的价格也不同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别的酒店赔偿价目不一定适合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你的酒店,最好还是自己做,一般根据你酒店所购买的物品成本价翻两到三倍即可,这个价格也不一定是最后的赔偿价格,这个因客人、酒店而定,主要意在让客人少损坏些酒店物品,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酒店并不是靠这个挣钱。仅供参考。
损坏物品赔多少,不该宾馆说了算日前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根据消费者关心三星级酒店赔偿价目 的热点消费问题,市消协对宾馆行业物品损害赔偿情况开展了专题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宾馆的物品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市场价格偏高。
房客常遭宾馆高价索赔
前不久,外地商客曹先生入住市区一快捷酒店,退房时总台服务员说他将房间内的一条毛巾被弄脏损坏了,要求赔偿40元。他觉得对方是漫天要价,拒绝了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双方协商下,宾馆最终作出让步,按被损坏毛巾的实际成本收取了少量赔偿款。
而不少消费者在住宿期间都遭遇过类似曹先生的经历。
对于这一问题,市消协调查员日前便实地暗访了市区5家星级饭店和连锁酒店。暗访中,调查员查看了客房的卫生状况、服务设施,重点查看了客房中是否摆放物品损害赔偿的相关标识。通过调查发现,5家酒店各方面情况基本良好,但其自行制定的物品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市场价格偏高。比如,某酒店客房用品价目单注有:浴巾60元/条、垃圾桶60元/只、空调遥控器150元、电视遥控器150元、普通电视机(21英寸)2000元/台等。
“高价”索赔只为警示
采访中,对于这一高价“索赔”问题,多位宾馆酒店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星级宾馆客房用品大多采用“定制”方式,成本价要高于市场零售价;其次,宾馆,尤其是高档星级宾馆,对品质的要求相对严格,超市商场销售的毛巾、浴巾大多原料纱支为40支、60支,星级饭店定制使用的是100支。虽然损害赔偿标准高于市场价格,但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宾馆(酒店)方很少生硬地参照公示的价格,而是多与消费者协商处理,公示价格基本上只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宾馆财物的保护意识。
对此解释,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也证实,宾馆方面反映的情况与消协近两年受理投诉情况相一致,2009年至今,扬州全市消协共受理宾馆行业投诉22起,未有一例与物品损害赔偿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