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个人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其中也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如果是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与保险有关的伤残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如果是涉及司法诉讼的伤残鉴定应当在地市级公安局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急!北京伤残鉴定中心的电话是多少?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
B座1302室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许可证号:1011011
电话:010-67671252邮
编:100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法医临床鉴定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贤进楼B
区503室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许可证号:1011005
电话:010-62511268邮
编:100872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机构负责人:张舸许可证号:1100104
电话:010-68236290邮
编:10003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机构负责人:郭岩许可证号:1100105
电话:010-65260156邮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中国残联在北京什么地方签定等级是么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并到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区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残疾评定结论。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经评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人员,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2019年北京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由职工提出申请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北京残疾鉴定委员会 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