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是调查火灾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的重要场所,是火灾调查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的对象,是调查人员开展工作的目标。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每一起火灾的火灾发生都必然会与一定的时间、空间和一定的人、物、事发生联系,结成一定的因果关系;必然会引起客观环境的变化。这些与火灾事件相联的地点、人物、事、关系的总和,就构成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了火灾现场。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起火点对认定火灾原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起火点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火灾原因的正确认定,起火点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是火场中最先起火的部位,而且是与发生火灾有直接关联的起火源、起火物、引火物及其它有关的范围。因此,我们无论是搜集起火源、起火物的证据及其它客观因素,还是分析研究火灾原因,都必须从起火点入手,因此寻找到起火点非常关键。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起火点: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 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 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 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 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 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 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 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4、勘查时, 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 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 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2) 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3) 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只有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怎么起诉?因火灾事引起的诉讼案件中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见分析及理由:在笔者所了解的同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均有适用,且更多的倾向适用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适用上述第四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权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没有作出引起火灾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一侵权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对于第二种意见各界争议较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小明主编),并未规定所谓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只是将公平原则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态,其规定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规则的依据问题,故在侵权法领域,并不存在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其次,即使适用该条,公平责任也仅适用于加害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主体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为人从字面理解,即实施了行为的人,在侵权责任法里显然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行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类型(应予说明的是,加害人与行为人的区别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为人,也包括加害责任人,虽然绝大多数场合下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责任等情形下,加害责任人就与加害行为人发生分离,故将公平责任适用主体范围定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法规范范围做适当扩张,较为妥当)。从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等特定情况下应称为“加害人”)这一结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而不适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仓库管理人被告刘某与受害人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时,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并非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应当是尚不明确的失火者或纵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公平责任,是把本应当由失火人或纵火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强加到被告身上,显然是一种错误做法。
对于第三种意见,理论上来说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该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但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即对火灾的预防义务。虽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即失火或者纵火人,但是作为仓库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着未能预防火灾、疏忽管理的问题。故直接将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是不妥的。
对于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即如果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也是笔者所支持的意见。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两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等义务。本案属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仓库中间部位,仓库中可燃物属被告刘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对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如隔绝火源、保持地下仓库干燥、通风等),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并非起火行为之过错,应当加以区分)。故本案的被告刘某应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仓库内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野外起火烧山大片,怎么查清起火点?1、首先消防员会在现场寻找有无引起火灾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的可燃物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野外起火的原因无非就是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因素起火。其中人为因素就有例如游客、行人乱丢烟头,孔明灯、野外起火露营;自然因素就有例如雷电,或者气温过高,易燃物多,山谷间的狭管效应,这些都是引发起火的原因
2、会根据火势蔓延的趋势,或者被烧轻重程度判断,消防部门或者当地刑警组织会有专业的设备进行火灾调查,一般在火灾现场的残留物中,火灾现场的残留物被烧的轻重都会有一种指向性,这种指向会与起火方向、火源地有联系,但是如果起火时起风,风势大,也会给调查造成影响
3、也会调查经过当地的可疑人员
起火点怎么查这个简单,一般的火灾原因调查是由公安消防队负责的,消防部队里面有一门专业学科就叫 火灾原因调查,简称火调.是一门比较难的学科.
另外,消防队也有很多用来调查火灾原因的仪器.
以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你的例子来说,大火把家里的东西烧光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了,但并不是一干二净,大火会留下痕迹火灾找不到起火点怎么结案 ,如果烟迹和家具燃烧的痕迹,通过这些痕迹消防队就可以判断起火的地点,然后确定起火原因.这里面很复杂的,专业性很强,一句话说不清楚.
再打个比方,如果有人放火,那放火肯定需要东西来点火,一般人都用汽油,汽油点火后,空气中就会存在汽油分子,消防队用专业的仪器就可以检测到空气中残留的汽油分子,如果起火点并没有存放汽油,那就可以确定有人纵火.而且点火和自燃起火的痕迹上有差别,专业人士就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