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的主体是遭受侵害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的个体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客体是实施侵害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的单位或组织。
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所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争议。
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之一,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行使或履行其诉讼权利义务首先就要查明案件事实。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争议,是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又一个对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因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争议,通常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此引起行政相对人不服并形成争议。行政诉讼的结果若维持、确认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了具体行政行为,则确认、肯定了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结果若变更或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变更或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实践中人们也直接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简单地表达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当然,如果作更严谨的表述,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
2、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则仅只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因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并无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他们参与诉讼,行使或履行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同其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他诉讼参与人构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其客体只是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①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②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③人民法院通过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常识: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 :物、智力成果、行为。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