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共同赔偿与连带赔偿区别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的整体责任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法律分析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余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余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相应的损害,此时虽然共同侵权人之间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依旧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行为对被侵权人作出相应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共同赔偿和连带责任有区别吗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根据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你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的表述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可能你是一个侵权行为被告为多人的有连带赔付义务 ,被告不止你一个,意思就是你们所有的人对赔偿款都有赔付的义务,执行的时候可以执行被告中的任意一个,总数额以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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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原告与第一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于2007年1月起到第一被告处实习工作,期间遵守第一被告的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第一被告安排的工作内容,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奖金、节日福利等,而且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的所订立的《学生实习协议书》中约定学生实习完毕后第一被告择优录用。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学生实习,而是工作预招聘,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原告在工作中并无过错。原告被分配在内饰件第19工位,安装铸筒,属于生产线的末后环节。被告生产线流转不畅,车辆积压在生产线上,不是逐辆陆续下线,而是积压几辆后成批下线。原告要完成第一被告的工作定量,就不可能坐等车辆到自己工位后再安装,否则没等安装完,车辆就下线了。这也是原告进厂后其所在车间的通常做法。第一被告辩称其已对原告进行过相关安全培训,但相关证据均系被告自己提供,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其内容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因此,第一被告关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跨工位作业,自身存在过错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第一被告作为原告劳动的直接受益人、第二被告作为设立第一被告分支机构的法人,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原告有无过错,两被告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被告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法庭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以及《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应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标准详见附表)。现针对被告提出异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关于后续治疗费: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书已确认原告需要再行手术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体,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关于护理费:已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被告辩称其不需要两人陪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意见法庭不应采信。
3、关于营养费:根据《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虽未提供医疗机构意见,但其身体受到伤害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事实,符合常理,请法庭酌请支持。
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还要遵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见光迎风,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车,而只能租车,请相关费用法庭应予支持。
5、关于住宿费:原告所主张的住宿费与护理费并不矛盾。原告先后住院三次,每次均为多日,限于医院条件,期间护理人员白天在院护理,晚上轮流在旅馆住宿休息符合常理。至于结算日期属其住院完毕后统一结算。被告辩论意见有悖常理,法庭不应采纳。
6、关于残疾赔偿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规定: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原告入学时虽未迁移户口,但其在第三被告处学习及在第一被告处工作,一直都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受伤后也一直随其父艾明文居住于济阳县城雅居园小区6区37号楼东2单元6层西户,并且在济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办理了为期一年的暂住证,符合省高院的上述规定。同时,根据《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济南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况且原告系技校毕业,拥有一定的技术特长,也不会以农耕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不受伤,其可能已经正式在企业参加工作了。因此,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及眼部,目前几乎接近失明,已构成伤残。对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8、关于原告领取意外伤害保险金的问题。《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被告关于原告重复主张的答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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