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的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的主体,是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他过错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包括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的情形有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连带责任包括哪些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是指公司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的情况当包括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