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不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了其合法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能调解吗?行政诉讼法 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不适用调解。这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可以调解过来吗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但是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才可以调解;而其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 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