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您好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下列九种情况可以调解:
一、具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被告得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情形的案件。
此类案件律师在认为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瑕疵时 ,可以明确提出要求被告变更或撤销原瑕疵行政行为的请求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并在原告要求或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主张对因瑕疵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和解。
二、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有些情况行政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既然如此,律师可以把握时机,帮助被代理人适时提出或参与行政和解,从而既可以使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又维护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案件。
此类案件是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我国当前快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法律事件。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等类行政案件如处置的不好,极有可能会发展为影响社会稳定,乃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此类案件的主要矛盾点往往在于群体性、极端性。而抓住主要矛盾,努力促成此类案件的行政和解,往往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律师来说就是执业良好效果。
四、涉及行政裁决行为的案件。
行政裁决行为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 ,现实中这种行为是很多见的。如行政机关在涉及拆迁事项中的裁决行为。近年来呈逐年剧增趋势。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一般存在三方关系人 ,即原民事争议的双方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对原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若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甚至放弃其民事权利那么行政案件就有了进行和解的基础。律师在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应当努力追求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和解方案,并以此力促所涉行政裁决的撤销。
五、涉及行政合同行为的案件。
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对是否订立合同及合同的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权。行政合同订立后,相对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修正的建议,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因此,对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适时、恰当的有效和解方案的提出,以及进一步的行政和解的达成,不但具备基础条件,同时还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
六、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形常常表现为行政相对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却拒绝或拖延履行。相对方起诉 ,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判决其履行职责。相对方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在法院胜诉,而是通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获益。所以在该类行政案件中,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协调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就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继续审理案件也就没有意义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七、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争议的主要内容是赔偿、补偿数额问题,而此种数额上的争议采用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往往比较便宜,并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特别是在目前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我国行政补偿立法尚不够发达、完备的法治环境下,采用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更具有积极意义。
八、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
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
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此类案件采用行政和解方式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原行政裁决或行政确权已经失去意义或需要变更。既让如此,此类案件采用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也是最佳的方式选择。
九、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
当前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案件尚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状况。如电力监管法律中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补偿、环境事件具体行政行为等等诸多方面。对于诸如此类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采用行政和解的手段、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更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针对由于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等现实状况,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积极探索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行政和解的工作方案,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律师能够做出的贡献。谢谢阅读!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侵权行为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人民法院审理什么行政案件,可以调节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你好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审判,而不能适用调解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的方式解决行政案件,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第一,行政案件争议的诉讼目的是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如果作出让步,就会导致行政违法。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就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是否合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百度百科
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我国的法律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的情形如下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第一,公民、或者其适用于调解的行政案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 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 《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 行政处罚 中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