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判定经营损失的依据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一般以其交税核定的经营额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较合适、根据上税的情况判定较合理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比如平时问,效益如何,说不行,需要赔偿啦,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你说经营多么好,无法认定,以税为准合理
营运损失费怎么认定交通事故中车辆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的停运损失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申请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3、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留车辆需提供扣留期间证明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6、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7、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8、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及需实际支付项目、费用数额等材料。
9、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实际支出的简要文字说明。
10、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产损失认定的依据都有哪些?具有法律效力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请问在民事诉讼中,伸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的各项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鉴定本身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能会会涉及到折旧的问题。所以,法律上应该是以鉴定结论为准。民事诉讼中,如果不是新的东西,实际损失和鉴定结论损失应该是一致的,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营性损失鉴定依据 ;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时,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申请鉴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