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是指因房屋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发生予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征收时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对于住宅房屋。因为其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属公民行为自由的范畴,由生产经营而获1的收入、利润等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依法不嚣侵犯。但房屋征收却造成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了被征收人于原址上无法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当然会造成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损失,致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获取的的可得财产利益丧失,因而征收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当然,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合法损失。亦即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可能获取的合法财产利益的损失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本为法律所不许,属依法应予取缔的范畴,因而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的损失是间接损失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不能算为赔偿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你只能依据拆一还一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的拆迁原则还你的营业面积。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法律分析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他费用则不予赔偿。
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生产经营行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注意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企业的利润既有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生的利润,投资产生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一、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项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由此产生的损失。其中包含企业因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例如员工的薪酬、各种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利益、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等。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拆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第一、在工资薪酬方面,对于因拆迁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考虑;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考虑,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应以相关社保法规为准。
第二、各种合同违约金,其中包含销售合同违约金和采购合同违约金。因拆迁导致合同违约的损失,应在进行解除合同协商的基础上,以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考虑。
第三、对于企业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导致的贷款还款不能,以及产生的银行贷款逾期利息等,按照实际情况来据实计算。
第四、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是指税后的净收益,要参照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最近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以及停产停业持续的时间来综合考量和计算。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是指企业接到拆迁通知后,自停产停业之日起,到重建恢复正常经营之日止。
第五、对于承租企业的停业损失,以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来计算。
第六、其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他因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损失。
二、各地政策法规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因征拆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面,我们看看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1. 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 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 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 根据经营收入和利润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 区分被拆企业用房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做出经营损失和停业损失 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第六条、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第七条、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对从事生产制造的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期限超过本办法附表所规定标准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5.按照营业年限计算数额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 由评估机构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7. 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