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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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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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这时候夫妻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也是需要进行处理的,下面我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

一、婚姻法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观点说法:

1、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2、我国现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是产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简单的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背后的司法理念是把婚姻法所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扩大解释成为“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然而生活与生产经营是两个概念,是不同领域,它们所面对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生活有悲欢离合,而生产经营则有盈有亏,有可能破产。因为具有共享利益的`可能性,就要共同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这无疑把很多弱势群体,把很多家庭悲剧,推向了因配偶所借债务导致个人一生也无法还清的破产深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24条婚规虽然做出了新的补充规定,但并没有改变其背后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就是因为夫妻法定的共有财产制,所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缺陷是把生活与生产混为一谈。

三、相关解释

首先,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家庭”必然包含夫妻,家庭财产必然包含夫妻财产。因此该条规定必然直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之间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其次,民法总则之所以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做出规定,是因为商事主体大多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基础,并且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能否推及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殊规制。可以推论,那些个人举债为了公司、企业经营所生债务,更不应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具有本质的不同,严格区别对待是修正最高法24条婚规的关键,只要不是共同经营,那么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债务,就不能因为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制而转化为共同债务!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

案例:

李某男和刘某女是合法夫妻关系,婚后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万,借期1年,到期后还本金50万和利息2千元。但是到期之后,李某只能偿还20万,原告王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还钱,并要求其配偶刘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之后的债务,原告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定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一、当时的裁判理由

这个案件的审理在当时是没问题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妻子的困境

在这个时候,妻子在这类案件地位就很不利了,因为法律是推定婚后个人举债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想提出其配偶并没有把债务用于夫妻生活,是极其困难的。除非丈夫符合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法定的情形(个人清偿类型),否则真的要证明丈夫把债务单纯用于个人经营,收入也不用于家庭,在举证上困难重重。

三、法律的局限

该司法解释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双方互相扯皮,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但可能让一方配偶在毫不知情,毫不获益的情况下“洗白”(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两人都有偿债责任,且并不限于使用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无法还清债务,就需要使用到个人财产。)

四、新法的调整

正是鉴于这种司法解释规定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里面确立了一个有趣的裁判原则——“共签原则”。其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是不是说债务文件上没有夫妻某一方的签字,就当然不对某一方产生约束力了呢?并非如此,文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名义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在实体法的角度,依然算夫妻共同债务。新解释的出台,并没有对夫妻债务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新的解释,而是在举证程序上重新做了安排,把个人名义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从而完成法律风险转移。

五、结语

新“解释”免去了当事人对“另一半”的“防不胜防”,但是却客观上增加夫妻“债务扯皮”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但总体来说是法律的进步的体现,毕竟债权人要规避该风险比举债的“另一半”要规避“无妄之灾”要容易的多,日前人大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二审稿更是直接把这项规定写上去,意图以立法的方式加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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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的认定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的债务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用共同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离婚时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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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有什么事情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在生活中难免会有困难需要借钱,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呢,以下是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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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里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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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详细解释如下: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根据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现实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或者-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栖-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 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发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 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共同债务是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三种:(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2];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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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9条规定如何认定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何认定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如何认定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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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的分配问题解决

律师回复中...
2024-02-15 19:00

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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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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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插足家庭婚姻问题,想起诉小三

律师回复中...
2024-02-15 12:35

侵权之债能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侵权之债能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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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职务侵占算不算共同债务

前夫职务职务侵占罪,而事情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我是否需要附连带责任有可能老公职务侵占算不算共同债务,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公职务侵占算不算共同债务,如果你们在婚前没有关于财产各自归属老公职务侵占算不算共同债务的协议的话,这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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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侵权之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侵权之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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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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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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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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